人物履歷
1969—1976年 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二師十九團戰士、班長、排長,團政治處組織股幹事
1976—1977年 內蒙古巴盟盟委組織部幹事
1977—1981年 北京油泵油嘴廠團委、黨委幹事
1981—1983年 北京市婦聯宣傳部幹事
1983—1988年 北京市婦聯兒童部副部長
1988—1993年 北京市婦聯兒童部部長、市婦聯常委
1993—1996年 北京市婦聯副主席、黨組成員兼北京市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1996—2001年 全國婦聯兒童工作部部長、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廳主任
2001—2003年 掛職任雲南省曲靖市委副書記
2003—2008年 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2005年至今兼中國女企業家協會副會長;2007年至今兼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
2008—2013年 全國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 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兩會觀點
取消嫖宿幼女罪
甄硯認為,嫖宿幼女罪的設定有悖國家保護婦女兒童的承諾,同時她列舉了相關數據,2000~2004年五年間,各級法院共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處罪犯240人(註:相當於平均每審理嫖宿幼女案約35起,判處罪犯約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內公安部門就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還指出,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規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執法混亂,更有老百姓認為這個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牌。
制定反家暴法
甄硯委員說,隨著中國的社會進步和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長期被漠視的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引起社會關注,需要儘快出台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甄硯委員表示,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以下積極作用:
第一,有利於完善中國的社會立法。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相比其他法律領域,社會領域的立法還比較薄弱,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重點。現行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難以發揮事前預防的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級、後果嚴重時,才依據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介入。
第二,有利於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保障。生活中,婦女、孩子和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他們難以自我保護,因此,最需要公權力的及時幫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懾施暴者和潛在的施暴者。
第三,有利於更好地促進社會平安穩定。無論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終被殘害,還是由於長期得不到有效救助,最後走上以暴制暴的惡性刑事犯罪道路,都是家庭的悲劇,也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因此,應當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減少這類惡性案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的平安穩定。
第四,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中國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聯合國特彆強調消除暴力是政府的責任,並通過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以國內立法等方式進行積極干預。目前,數十個國家已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專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