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基準

環境質量基準,環境中污染物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無作用劑量)或濃度。例如,大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超過0.115毫克/米3時,對人體健康就會產生有害影響,這個濃度值就稱為大氣中二氧化硫的基準。環境質量基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依據。

環境質量基準環境中污染物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無作用劑量)或濃度。例如,大氣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濃度超過0.115毫克/米3 時,對人體健康就會產生有害影響,這個濃度值就稱為大氣中二氧化硫的基準。環境質量基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依據。
環境質量基準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質量基準、水質量基準和土壤質量基準等;按保護的對象可分為保護人體健康的環境衛生基準,保護魚類等水生生物的水生生物基準,保護森林樹木、農作物的植物基準等。同一污染物在不同的環境要素中或對不同的保護對象有不同的基準值。
環境質量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環境質量基準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環境質量基準為依據,並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制定的,由國家管理機關頒布,一般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環境質量基準與環境質量標準有密切的關係。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容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於或等於相應的基準值
環境質量基準的研究始於19世紀末,1898年俄國衛生學家Α.Ф.尼基京斯基在《醫生》雜誌發表了《石油製品對河流水質和魚類的影響》一文,闡述了原油、重油和其他石油製品對魚類的毒害,提出了環境質量基準的概念。近年來,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專家委員會多次編制大氣基準資料,已公布了二氧化硫、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DDT、鉛、汞,以及噪聲、微波、放射性物質、微生物毒素、紫外光輻射等基準。美國環境保護局、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曾多次修訂水質基準手冊。蘇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歐洲內陸漁業諮詢委員會、加拿大國家研究委員會等也都發表了不少基準資料。基準是世界各國可互相借鑑的科學資料,但由於各國在研究基準時採用的實驗方法或觀測項目不同,同一污染物的基準往往有所不同。中國依據本國國情,開展了不少有關基準的科學研究和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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