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法律規範體系

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的系統


環境法律規範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的系統。

(一)憲法規範

憲法中有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的規定,稱為憲法規定。例如,我國《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寶貴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9條);“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26條)。憲法法律規範屬於指導性法律規範的範疇,它具有指導性、原則性和政策性。

(二)行政法規範

環境行政法律規範又稱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法律規範,是指因調整實施國家環境行政管理而產生的行政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國家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各種環境行政行為和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補救措施;環境行政監督管理的制度、程式;環境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環境行政法律規範是環境法律規範的主要組成部分,是進行國家環境行政管理、加強環境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也是單位和個人在國家行政管理下從事有關環境行為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的環境法律規範大多數屬於環境行政法律規範。

(三)民法規範

環境民事法律規範,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行為而長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它包括民法中有關環境規範和環境法律規範中有關民事規範;前者如《民法通則》(1986年)第12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後者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環境民事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如下內容:與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有關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民事權利;與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有關的民事義務;與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民事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和民事制裁。環境民事法律規範是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中保護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

(四)刑法規範

環境刑事法律規範,是指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改善記起管理中有關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包括刑法中有關環境規範和環境法律法規中有關刑事規範;前者如《刑法》(1997年)第六章第六節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後者加《水污染防治法》第43條的規定。環境刑事法律規範是追究環境犯罪的法律依據,其主要內容是各種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犯罪及其罪名、犯罪構成和刑罰。

(五)訴訟法規範

環境訴訟法律規範是有關環境訴訟的程式性法律規範,是進行環境訴訟的法律依據。它包括環境行政訴訟法律規範、環境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和環境刑事訴訟法律規範,如《行政訴訟法》(1989年)、《民事訴訟法》(1991年)、《刑事訴訟法》(1979年頒布,1996年修改)中得有關規定。

(六)技術性法律規範

技術性環境法律規範是環境技術規範的法定化,是有關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及其管理的技術性措施和要求的法律規範,是環境法所特有的一類法律規範。技術性環境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包括:各種環境標準及其制定與實施;環境監測規程和監測制度;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工藝、技術、規程、措施和要求。技術性環境法律規範是引導、孔氏各種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的法律依據。

(七)其他法律規範

環境法具有綜合型,除了上述法律規範之外,它還包括有關經濟法律規範、國際法律規範以及不屬於上述法律規範範疇的其他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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