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環境資源,是指地球上的一切自然的因素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具有審美價值的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蹟、風景名勝等等,以及這些要素相互間的生態關係。環境資源法部門則泛指關於保護、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概念及含義
環境資源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有關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關於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的各種法規和法律淵源的綜合。1、環境法是法的一種。同其他法律一樣,環境資源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用特定形式頒布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行為規範或者法律規定。
2、環境法是某類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總稱或綜合體。環境資源法不是指某一個法律規範、某項法律規定或某個環境法規,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質相似、相互關聯的一系列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集合。
3、環境法調整的是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可以把這種社會關係簡稱為環境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始終離不開環境或者對環境有影響的人為活動,始終以環境為媒介。
4、環境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係是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所發生的社會關係。這裡的開發、利用,是指對環境沒有或者少有污染破壞的、有利於保護盒改善環境的、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這裡的保護、治理,是指有利於環境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保護和治理。
特徵
1、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既保護有利於執政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又保護人類共享的自然環境,更強調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係和秩序。
2、綜合性。環境資源法均擁有很強的綜合性,它是在以往環境保護法、土地法、自然資源法和區域開發整治法基礎上的更高層次的綜合。這種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廣泛、客體豐富、權利義務涉及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兩大領域。其調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種方法。資源環境法的法律規範是有關法律規範、技術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綜合。
3、科學技術性。環境資源法不僅反映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還反映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現代環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生態問題;現代環境保護工作是一種科學技術性很強的活動;旨在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工作服務的環境法必須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的基礎上。
4、公益性。環境法主要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這種矛盾和關係主要以人的整體為一方,以自然環境為另一方。環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環境保護工作,基本上是一種公益事業,是人道主義性質的大業。
目的和作用
環境資源法的目的,是指國家在制定或認可環境法時希望達到的目標或希望實現的結果。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環境法規對法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以我國現行法律為依據,可以將環境法的目的總結為:
1、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這項目的在我國的《憲法》和《環境保護法》均有明確的規定。
2、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也稱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
4、保障人體健康。
5、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資源法的作用,表示環境法存在的價值。可以從環境資源、環境保護和法律的重要性三個方面來認識。
1、環境法是國家進行環境管理的法律依據,是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和環境資源工作發展的強大力量。
2、環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的法律武器。
3、環境法是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調控手段。
4、環境法是提高公民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促進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倡導良好的環境道德風尚、普及化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政策的好教材。
5、環境法是處理我國與外國的環境關係、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