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環境賠償範圍時,應堅持全面賠償的原則。對環境違法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者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損,後者指正常情況下可得利益的損失。對環境違法引起的人員傷亡,也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誤工工資、或個體勞動收入、傷殘後的補助費用、死者的安葬費用、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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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制度研究
四、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的功能 四、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補償基金制度的立法 二、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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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損害賠償
公害損害賠償是指因污染和破壞環境而使公眾的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害所給予受害者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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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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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5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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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是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和公眾環境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由公眾責任保險(簡稱CGL)發展而來的。在以美國為首的工業已開發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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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是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12月3日印發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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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物權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和物質基礎,首先表現為一種自然的物質的屬性。在過去,一般都認為環境的經濟屬性與其生態的屬性不會產生衝突,法律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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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
環境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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