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環境指標是為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所做的規定。
作用
環境指標是保護社會物質財富和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對環境結構和狀態,在綜合考慮自然環境特徵、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由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制定和批准的技術規範,是國家環境政策在技術方面的具體體現,是執行各項環境法律的基本依據。
環境指標是監督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行使管理職能和執法的依據。也就是處理環境糾紛和進行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是衡量排污狀況和環境質量狀況的主要尺度。
1、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2、環境保護規劃的具體體現;
3、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的技術依據;
4、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的動力;
5、環境評價的準繩;
6、引導投資的方向。
特點
環境指標是對某些環境要素所作的統一的、法定的和技術的規定。環境指標是環境保護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環境指標用來規定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考核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環境指標是按照嚴格的科學方法和程式制訂的。環境指標的制訂還要參考國家和地區在一定時期的自然環境特徵、科學技術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環境指標過於嚴格,不符合實際,將會限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過於寬鬆,又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基本要求,造成人體危害和生態破壞。
環境指標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是進行環境規劃、環境管理、環境評價和城市建設的依據。
制定原則
1、以人為本
2、科學性、政策性
制定環境指標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要體現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符合我國國情,促進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使標準的依據和採用的技術措施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3、以環境基準為基礎,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4、綜合效益分析,實用性、可行性
5、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6、與有關標準、規範、制度協調配套
7、採用國際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8、便於實施和監督。
常用環境指標
環境質量標準
1、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93)
4、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
5、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污染物排放標準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5、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環境指標制訂
環境指標體現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它的制定要充分體現科學性和現實性相統一,才能既保護環境質量的良好狀況,又促進國家經濟技術的發展。
1、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
2、即要技術先進,又要經濟合理
3、與有關標準、規範、制度協調配套
4、積極採用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