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 (一)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專家專業、行業分類; 第十一條設立部門應當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立檔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16 號
《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解振華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的管理,保證審查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設立和管理。
第三條 專家庫分為國家庫和地方庫。
國家庫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和管理。地方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 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專家專業、行業分類;
(二)具備隨機抽取專家的必要設施和管理系統軟體;
(三)設有負責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的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或者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技術規範和要求;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審查工作。
第六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方式向設立專家庫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立部門)提出申請。採取推薦方式的,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書和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設立部門應當公布專家庫入選需求信息與條件;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遴選,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專家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決定入選專家庫,並予以公布。
對特殊需要的專家,經設立部門認可,可直接入選專家庫。
第八條 確定參加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專業、行業,從專家庫內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第九條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情況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十條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有權根據審查小組的分工和要求,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第十一條 設立部門應當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立檔案。
設立部門應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進行一次調整,並公布調整結果。
第十二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立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入選專家庫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審查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審查公正、未主動提出迴避的;
(四)泄露審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情況的;
(五)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影響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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