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懷化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2、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組織制訂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參與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
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
作;承辦市內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
4、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市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內重點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實施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我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6、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
治,並負責重點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9、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
督。
11、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協且地方黨委做好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3、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配置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
2、負責後勤管理服務,組織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檔案、文稿的起草與信息綜合調研工作。
4、與監察室一起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定事項和有關重大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
5、負責縣(市、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檢查、考核、考評工作。
6、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7、負責市委、市政府“雙文明”責任制涉及環保工作的管理。
8、負責政務公開、行政績效問責考核工作。
9、負責機關社區管理、機關內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0、負責編輯《懷化環保》刊物,向市委、市政府兩辦報送信息。
人事科
1、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有關管理工作。
2、協助地方黨委做好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3、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工作。
4、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在職人員培訓教育。
5、承辦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
6、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事統計工作。
7、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考核和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雙文明目標管理工作。
8、負責局黨組會議和局黨組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的各項準備及情況匯報,並對決定的事項督查催辦。
9、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計畫與科技科
1、負責擬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2、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工作。
3、協調指導全市重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編寫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工作。
4、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負責擬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計畫,建立項目台帳,歸口申報和管理國家、省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5、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工作。
6、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工作。
7、負責科技設備基金管理和市環保學會的日常工作,承辦我市涉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8、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監測斷麵點位確認與調整,指導全市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實施和計量認證工作。
污染管理科(含減排辦、危險廢物管理站)
1、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污染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等專題性防治計畫,建立有關全市性監督和保證制度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小流域綜合整治工作。
3、負責指導全市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工作。
4、協助申報和監督使用國家、省級污染治理資金項目工作。
5、負責組織並監督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
6、負責節能減排工作,落實省市各項減排工作任務,負責全市減排責任制的督查考核。
7、負責工業企業領域的循環經濟的試點和“清潔文明工廠”、“環境友好企業”等的管理和創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和產品,開展清潔生產的推廣等工作。
8、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及“愛衛”檢查中的環保考核工作。
9、負責全市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輻射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及電磁輻射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10、負責全市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三同時”環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及輻射防護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11、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銷售、使用單位的許可管理,負責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廢物)轉移、運輸的監督管理。
12、負責放射源事故等輻射事故應急、輻射糾紛的調查處理。
13、負責新老項目污染治理方案的審查和污染治理設施、工藝選擇的組織工作,負責老項目污染治理方案的實施。
14、負責為民辦實事、縣域經濟考核、新型工業化考核工作。
15、負責建設項目行業準入的審查把關和上市公司的環保審核。
開發監督科
1、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
2、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單位的考核、申報與管理工作。
3、負責除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建設項目、規模化畜禽養殖、山地開發項目、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需做報告表和登記表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項目竣工前的監管工作,監督治理工程及時完工。負責建設項目的產業政策把關。
4、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
5、負責建立市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基礎資料庫和專家庫工作。
6、負責所有建設項目綜合統計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口銜接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7、負責新項目污染治理方案的實施。
8、參與政務中心管理。
自然保護科
1、組織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2、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3、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承辦市內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承辦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以及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4、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及環境監管工作。
5、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及生物入侵環境安全。
6、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秸桿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負責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7、負責規模化畜禽養殖、山地開發項目的環評審批與“三同時”竣工驗收、環境監管和污染治理工作。
政策法規科
1、負責審核規範性檔案。
2、組織開展對縣(市、區)、各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和培訓工作。
3、承辦環保案件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4、承辦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和移送案件的辦理。
5、負責承辦局機關與市政府簽訂行政執法目標責任制的有關具體工作。
6、指導全市環保系統的法制建設。
7、負責“兩會”提案、建議的辦理工作。
環境監察支隊
1、負責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和環境監察規章制度。
2、擬定全市徵收排污費預算;組織實施排污費收繳稽查稽核工作;建立徵收排污費台帳;管理排污費票據;參與擬制市級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使用計畫。
3、負責除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建設項目、規模化畜禽養殖、山地開發項目、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需做報告表和登記表以外的建設項目“三同時”治理設施竣工後的監管和“三同時”竣工驗收。負責上述項目全程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4、指導全市環境監察工作,負責全市飲用水源安全和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實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新改擴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源達標排放、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排污許可證執行等情況現場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污染源排污規範化整治,負責污染源自動線上監控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取締關停項目的實施和穩定工作。
5、負責市區內重大和跨區域的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調解和處理,統一管理民眾來信來訪,具體承辦市里和省局交辦、局領導交辦的重大信訪來訪案件工作。負責對應市維穩辦、綜治辦、政法委、信訪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6、負責出示企業有無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參與出示上市企業環保執行情況的證明,並對上市企業排污情況進行核查。
7、負責環境安全、礦山安全管理、礦區復墾、礦區生態恢復整治。
8、組織全市環境監察人員培訓,發放環境監察標誌。
9、負責對新老污染治理項目工程建成後的驗收和監管。
機關黨委
1、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機關黨委的建設項目的各項方針政策。
2、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及工青婦工作。
3、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工作。
4、負責全市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負責雙聯扶貧慈善救濟等工作。
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單位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單位科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負責駐在單位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單位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單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承辦上級紀委、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7、負責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監測站
1、對本市區域內各環境要素的國控、省控、市控的測點和斷面,分別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開展常規性監測,整理匯總監測報告並及時上報。建立區域環境監測資料庫,掌握區域環境背景值及區域環境質量、環境容量狀況和變化趨勢。 對本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單位按照國家污染源監測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監督性監測和排污收費監測。履行技術監督職能,建立區域污染檔案,掌握區域污染源狀況,檢查治理設施的運行效果,評價區域防治的環境效益。承擔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調查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技術仲裁,治理設施達標驗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項目的竣工達標監測。綜合分析本區域環境質量與污染源監測數據資料,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反映區域污染動態,變化趨勢及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為制定區域環境目標,環境規劃,進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負責編制本區域內各類環境監測報告。接受上級站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考核。負責對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開展監測技術交流,進行監測技術培訓,組織監測技術考核。 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的組織和指導,落實監測質量保證措施,逐步提高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精密性、準確性、代表性和可比性。 參加制訂、修訂地方環境標準和監測技術規定。承擔國家環境標準,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立法的推廣套用實施。參加和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監測方法和區域綜合整治規劃的研究。承擔環境監測科研任務。 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網路業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開展有償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承擔污染現狀調查與評價任務,承擔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結論的驗證和檢查任務,並向環保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承擔各單位各種樣品的委託分析、科研課題研究以及有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承擔各單位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的選型、安裝、調試和維修及監測站、分析室的設計。
2、負責本市機動車尾氣排放的檢測工作(年檢、路檢、巡查),並按時提供檢測報告。掌握轄區內與機動車排氣有關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基礎資料及其變化動態。在市環保局領導下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3、了解大氣監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負責制定環境大氣監測技術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開展環境大氣監測課題研究。積極引進和推廣國內外環境大氣監測新技術,撰寫監測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全面了解轄區內環境大氣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大氣中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分布特徵以及與時空的關係。熟練掌握轄區內環境大氣監測點位的分布情況和各點位的環境條件。所處功能區位置、大氣質量狀況、主要污染物及其與時空的關係。建立健全監測技術檔案,嚴守國家機密。
科研所
1、環境影響評價
業務範圍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氣、聲、固體廢物、生態、電磁、水土保持、社會經濟、人體健康、輕工、紡織、化纖;化工、石化、醫藥;建築材料;建築、市政公用工程;金屬冶煉、壓延加工;社會服務;採掘。
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內容包括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結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環評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即根據國務院制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重大和輕度環境影響的項目分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
2、環境工程
①環境工程廢水治理設計及研究;
②環境工程廢氣治理設計及研究;
③環境工程固廢治理設計及研究;
④環境工程噪聲治理設計及研究。
3、推廣環保最佳實用技術、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方法,推廣先進環保設備產品。
4、開展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諮詢和研究。
5、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任務和其它工作。
宣傳教育中心(環境信息中心)
1、編制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任務。
2、指導全市環保系統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3、負責市局的新聞發布工作和環境保護新聞報導工作。
4、負責協調開展中、國小環境教育,推動環保專業教育、業餘教育和科學教育工作,並總結推廣經驗。
5、負責各種系列“創綠”活動的總體規劃、標準制定和評審工作。承擔綠色學校、綠色機關、綠色社區、綠色醫院、綠色賓館、綠色家庭等系列創綠活動的具體指導工作。
6、負責市局安排的重大調研任務和有關文稿起草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領導幹部、企業法人、環保幹部職工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人員的環境教育培訓工作。
8、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市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組織全市環境信息工作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
9、負責市環保局區域網路、懷化環保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完成市局政務信息的網上發布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宣傳窗宣傳工作。
10、負責各種環境信息的收集、存儲、加工和向省環保局公眾網報送信息,為開展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環境信息技術支持,為領導決策服務。
生態辦
1、在市創建全國生態示範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主管全市創建工作的日常工作。
2、對全市生態示範市創建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開展經常性的調查研究,動態掌握全市創建工作進程,推動《懷化生態市建設規劃》的落實。動態報導全市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創建全國生態示範市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供情況或工作建議。擬定全市創建工作方案和考核方案,參與並組織創建工作檢查、考核,草擬年度工作總結,組織編印生態示範市創建《工作簡報》。
3、開展創建工作技術管理。組織生態市創建各項考核指標的收集、統計。組織並參與生態市建設規劃的修改,開展生態市建設項目庫動態管理及項目推介工作。向市創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提請市委、政府出台的有關推動全市創建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與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創建日常工作的協調、溝通。做好有關創建工作的技術信息收集整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4、組織開展生態市建設研究。組織並參與全市生態示範市建設工作方法創新研究,與國家、省工作部門及國內相關地區建立工作聯繫,組織並參與外出考察、經驗交流。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鶴城區環保分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受市局或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鶴城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受市局委託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2、負責鶴城區範圍內所有排污單位排污費徵收和監管(經開區除外),負責徵收由市局委託徵收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費(含原屬監察支隊直接收費的26家企業的監管收費、原建噪大隊行使的建噪收費、原經開區分局管轄的湖天片區收費)。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排污費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和環境監察規章制度。
3、負責城區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報告表、登記表的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竣工驗收。
4、組織實施全區有關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及管理。負責舞水流域懷化市區段環境綜合整治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經開區環保機構配合)。負責市區空氣、油煙、揚塵、噪聲、鍋爐、大灶等污染治理工作。
5、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及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管理農村生態和環境保護,承辦全區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具體工作。
6、協調解決全區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事件;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7、監督實施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鶴城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區可持續發展綱要。
8、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在市局規定許可權內按國家規定負責鶴城區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和驗收。
9、負責環境統計、信息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0、負責城區範圍內環保110日常工作,110接警後應立即趕到現場進行依法處置。
11、承辦市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