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正

環境公正是指環境道德原則之一。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所有人都應擁有平等地享受清潔環境而不遭受不利環境傷害的權利;二是指環境享用的權利與環境保護的責任、義務相統一。環境公正概念於1982年首次提出,80年代後期在美國得以確立,1991年美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人平盛頓峰會“環境公正17項原則”提出之後得以廣泛傳播。

環境公正從性質上,可分為程式意義上的環境公正、地理意義上的環境公正和社會意義上的環境公正。程式意義上的環境公正強調同等待遇問題,即各種規章制度和評估標準應當是普遍適用的,每個人在涉及自己社會的事務時,都應當擁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地理意義上的環境公正強調社區付出與獲得的對稱,即容納廢物的社區應從產生廢物的社區得到補償,社會意義上的環境公正強調在整個社會中保障個人或群體應得之權益的重要性,即不同種族、民族、群體承受的環境風險比例相當。從時空上,可分為代內環境公正、代際環境公正和人地公正。代內環境公正是指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間的環境公正,又可分為國際環境公正、地區環境公正和人群環境公正;代際環境公正是指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環境公正,人地公正是指人類和大自然應該保持的一種公正關係,具體來說,就是要求人類有意識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合理地控制利用和改造自然界的程度,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穩定,保持生物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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