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後督察

環保後督察是促使對環境違法的處罰措施落實到位的一項新制度。

“環保後督察”是促使對環境違法的處罰措施落實到位的一項新制度,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公開環境處罰決定,即要在當地主流媒體及時公布被處罰企業的名單、違法事實、整改要求。
二是加強督辦,即對行政處罰案件定期督察督辦,對拒不執行關閉決定的企業,必須停水停電,拆除設施,吊銷執照;對拒不執行停產整治決定的企業,停止生產性用水用電;對拒不執行停建決定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補辦環評手續。
三是強制執行,即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作為執法工作的基本程式,與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聯繫和協調,確保執行到位。
四是追究責任,即對企業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責任人,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追究責任;對政府及監管、執法部門存在行政不作為、監管執法不到位、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環境保護部於2010年11月發布了《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第14號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