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該項銀行業務至2012年止,在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前,仍然屬於爭議比較大的一個金融實踐區域。
法律性質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從其本質上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充分體現了信託法律關係中的信託財產”財產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等信託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從而決定了所有類型的理財產品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均為信託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