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競爭法,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調整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競爭法是伴隨著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干預而形成的法律學科。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經濟法範疇。
概述
競爭法主要以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的形式來規定競爭主體的各種相關義務。 作為調整競爭關係的基本法律規範,競爭法的內容幾乎涉及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它從根本上維護了整個國家的市場結構和市場秩序,使競爭機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發揮,並由此帶來國家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正是如此,現代競爭法被一些國家的法學家們稱作國家的“經濟憲法”或國家經濟的“基石”。
作用
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維持合理的市場結構,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市場結構是否合理,是決定競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形式的特點是以壟斷性競爭市場為主、壟斷市場和自由競爭並存。壟斷性市場是指沒有競爭或競爭程度很弱的市場。壟斷性競爭市場是既包括壟斷因素,又包括競爭因素的市場。這類市場的特點是並非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進入,而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經濟水平,產品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即客觀上存在進入市場的壁壘;但是,市場主體之間並不排斥競爭,相反,由於市場主體數量和規模的原因,相互之間的競爭強度更大,層次更高。自由競爭市場是指不存在進入市場限制、任何市場主體皆可參與競爭的市場。這類市場的大特點是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競爭法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規定反壟斷的例外適用,維持一些與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行業的壟斷狀態;對其它部門和行業,則要規定企業兼併和控制的標準,嚴格控制企業間的協調市場行為和其他限制競爭的策略,防止經濟權力的過度集中。正是如此,競爭法的制訂和實施,有助於保持整個市場結構的合理性,為所有的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第二,保護和鼓勵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競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競爭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一個沒有法律保障、沒有秩序規則進行規範的競爭,只能是混亂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壞性的競爭。競爭法正是這樣一種法律規範:通過規定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是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對自己行為性質的價值並為其有效競爭指明方向;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約束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避免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無序和混亂;通過對壟斷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防止消除競爭現象的出現,保持經濟結構的均衡和市場競爭的活力;通過追究壟斷和不正當的法律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人,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和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經濟秩序。
第三,規範政府行為,為政府對市場競爭管理提供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集行政權力和國有財產所有權於一身,政府既以公權者的身份來管理經濟活動,又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權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權利,而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競爭。政府對市場競爭的管理,必須以不妨礙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發揮為前提,以彌補市場競爭的失敗為目的。因此,政府在對市場競爭行使管理職能的時候,只能由競爭法規定的職能機構按照職權和程式來進行,注意在彌補“市場失敗”的同時,避免管理行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防止因過度干預而釀成“政府失敗”。
第四,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關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競爭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經營者在一定範圍內為爭奪更多的消費者而進行的較量。因此,市場競爭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市場競爭者的行為,無論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壟斷,都會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這些行為正是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因此,競爭法在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相互關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現代競爭法,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調整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競爭法是伴隨著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干預而形成的法律學科。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經濟法範疇。
相關詞條
參考文獻
1、http://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3642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