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餐飲安全監管科。 (四)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五)藥品安全監管科。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職責許可權研究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三)依法組織、協調本地區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督管理,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
(五)負責對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的執行,組織開展相關產品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中藥與民族藥的監督管理規範、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及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藥品(以下稱特殊藥品)。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相關質量抽驗並發布質量公告。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統計、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政務督察督辦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報告和檔案;負責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擬定本系統基建、裝備規劃和財務計畫,組織編制本系統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劃撥;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和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食品安全協調科。
組織有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規範並監督其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依法行使其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能;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預測及發布辦法,並定期向社會發布;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救援工作。
(三)餐飲安全監管科。
負責消費環節的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指導重大活動的餐飲安全保障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的執行;組織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
(五)藥品安全監管科。
監督國家藥品標準的執行;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的監測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藥品臨床試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管理特殊藥品;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本地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流通監管科。
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核發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負責監測藥品廣告、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等工作。
(七) 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國家醫療器械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承擔相關醫療器械註冊申請的審核、核准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工作。
(八)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群工作。
(九)稽查一科。
負責對市區(包括香洲區、橫琴區、高新區、萬山區、保稅區)範圍內的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擬訂、組織實施全市相關產品的抽驗計畫;負責相關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產品召回工作。
(十)稽查二科(稽查分局)。
負責對西區(包括斗門區、金灣區、高欄港區)範圍內的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十一) 人事教育科。
負責本系統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珠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執法專項編制40名(其中用於工勤人員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紀檢組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6名(正科級11名,副科級15名),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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