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連續使用後易使身體產生依賴性、能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簽發準予麻醉藥品進出口的許可證件。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監管證件代碼為“W”。
適用範圍
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古柯鹼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以及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
納入《麻醉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範圍的麻醉藥品詳見《關於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品種海關商品編號的公告》(國食藥監安[2008] 780號)。
管理規定
1.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麻醉藥品(包括麻醉藥品標準品及對照品),海關驗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並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殊藥品進出審批專用章”的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或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
海關驗放進出口麻醉藥品時,應在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的指定位置簽注蓋章。
3.麻醉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進口麻醉藥品的口岸必須與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核准的口岸一致。
(1)進口麻醉藥品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在地直屬海關所轄關區口岸。
(2)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麻醉藥品,進口口岸限定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廣州市等3個城市的口岸。
4.醫療機構攜帶少量自用的麻醉藥品出境,海關驗核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印章的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
5.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分別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W”,在編號欄填報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