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實施辦法

《珠海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實施辦法》是由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4年10月21日印發。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

檔案發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珠海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實施辦法的通知

珠府辦〔2014〕38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珠海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珠海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相關工作,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是指2013年3月1日之前已經在珠海市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及2013年2月28日之後從珠海市外遷入的市場主體,依法向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2013年2月28日之後從珠海市橫琴新區遷入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市場主體,按照本辦法關於從珠海市外遷入的營業執照換領規定執行。

第三條商事登記機關換髮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實現換照工作便利化。

第四條下列市場主體應當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內資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四)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五)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六)個體工商戶(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行政區、台灣地區在本市申請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在珠海市登記,應當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在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前,應當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

由珠海市外遷入本市的市場主體,應在遷出地登記機關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後再遷入本市,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第六條市場主體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需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五)已經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申請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並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後,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一)未按期出資的,應提交依法繳足出資或依法減少註冊資本或依法延期出資的申請材料;

(二)營業執照遺失的,應按相關規定提交補辦營業執照的申請材料;

(三)經營範圍涉及的許可審批事項對應的許可審批檔案過期的,應提交有效的許可審批檔案,無法提交的,應當提交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材料;

(四)經營範圍為供籌辦或供清理債權債務等非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供籌辦或清理債權債務的期限已過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期限未過期的,應當提交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材料;

(五)因法定代表人任職受限或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等事由致使登記業務受限的,應當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材料;

(六)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設立的,在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前,應當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

市場主體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查處致使登記業務受限的,應在案件結案後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第八條 2012年已依法申報並通過2011年度的年度檢驗或驗照的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記機關不予進行2012年度的年度檢驗或驗照,市場主體除應提交第六條所列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期限在市場主體通過2011年度的年度檢驗或驗照之後屆滿的,應提交全體股東(投資人、主管部門)或經營者簽署的關於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

(二)股東(投資人、主管部門)已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無法確定產權的,申請人應提交情況說明材料及承諾書,說明股東(投資人、主管部門)已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無法確定產權的具體情況,承諾承擔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後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屬於國有企業的,除應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證明檔案;屬於外資企業的,除應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提交外資企業審批部門同意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證明檔案。

第九條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換照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照;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換照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十條已經獲準同意遷入的外市企業,如檔案寄至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時未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年度檢驗(或提交年度報告)的,由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辦理遷入登記、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後,再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未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在珠海市範圍內辦理遷移登記的,遷出前應在原登記機關依法通過年度檢驗(或驗照),或者依法提交年度報告、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後,再辦理遷移登記。

第十二條商事登記機關對符合換照條件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和《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依法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商事主體應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未按期申請換照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申請換照。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後,商事登記機關及商事主體應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和《珠海經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市場主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直接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該市場主體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申請材料按照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歸檔。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市場主體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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