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範圍包含國內專利、國外專利、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國際申請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國內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國外專利是指獲得外國專利局及國際性專利組織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PCT國際申請是依據《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人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
第三條 申請人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具有本市戶籍的個人,同時第一申請人通訊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可依本規定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金來源:
資助資金從市財政預算中列支;國外專利申請資助,在年度資助資金總額範圍之內按申請先後順序進行資助,未獲得當年度資助的申請轉為下一年度資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其發明創造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市場套用前
景;
(二)國內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或授予專利權;
(三)國外專利應為2009年1月20日以後獲得授權,PCT國際申請應為2009年1月20日以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國際申請;
(四)國外專利申請資助,一項發明創造在2個以內(含2個)國家授予專利權的,推薦申請廣東省級資助,獲得省級資助的,不再獲市級資助;一項發明創造在2個以上國家授予專利權的,在申請省級資助後,另外可申請不超過2個國家的市級資助;
(五)共同專利申請中的第一申請人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資助金額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及實審費按實際繳納額資助;專利授權後,委託合法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每件代理費超過4000元的,增加資助4000元;每件代理費不足4000元的,按實際代理費資助;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按實際繳納額資助;專利授權後,委託合法專利代理服務機構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500元;
(三)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減緩的,依據減緩後專利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專利申請費資助;專利申請費未減緩的,按實際繳納額的50%資助;
(四)獲得授權的美國、日本和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0元,其他國家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0元;獲得授權的國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
(五)依照PCT條約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交費收據為準,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資助10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資助5000元;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費用資助為每件1000元。
第七條 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交費收據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收據原件已報銷入帳的,提供收據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請求書的首頁、專利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五)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申請經過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專利授權後的資助費用,應提供合法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發票;申請人為單位,代理費用發票原件已報銷入帳的,提供代理費用發票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八條 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出示專利證書原件及提交複印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出示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
(四)申請PCT國際專利申請資助的,除提交上述申請表、申請人資料外,還應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PCT國際申請受理通知書、檢索報告的原件和國際階段交費收據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第九條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交費收據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收據原件已報銷入帳的,提供收據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請求書的首頁、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申請資助提出時間:
(一)國內專利申請資助,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可以分別在實質性審查並在繳納審查費一年內或獲得授權一年內提出,也可以在專利授權一年內一併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應當在獲得授權之後一年內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申請人應自專利授權之日起一年內,或在PCT受理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資助的申請應當在取得登記證書之後一年內提出;
(四)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於資助範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全年接受資助申請,負責資助申請材料的審核;國內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資助每年集中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清單送市財政局審批;國外專利資助每年集中一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清單送市財政局審批;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市財政局直接將資助款撥給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資助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資助受益人。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對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應當責令其將資助的費用全部上繳市財政,並依法追究其責任。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資助對象受資助情況進行調查,受資助單位和個人及相關專利代理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實施。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於2005年4月28日頒布的《珠海市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資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