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並指導、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以及調查研究港澳台社會動態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以及提出相應對策;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三)負責做好全市公安幹警政治思想工作和隊伍建設;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落實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四)負責偵查公安部門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案件,查處治安案件。
(五)指導、監督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指導全市金融、郵電、水利等系統經濟警察隊伍的業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及其組織建設。
(六)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八)管理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及港澳台人員在珠海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邊防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九)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在我市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一)負責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委託審定勞動教養。
(十二)負責保全行業的管理,監督《廣東省保全服務條例》的實施。
(十三)負責本市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警令部
負責指揮、調度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及所轄各警種的警力;負責“110”接處警服務工作;掌握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敵情、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治安和公安調研工作;起草和審核以市公安局名義發出的公文;負責公安業務數字統計、信訪、督辦、文秘、保密、機要通信、公共關係暨宣傳、外事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招警、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資、警銜、優撫工作;協助民警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負責民警的辭職、辭退、解聘、辭聘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助邊防、消防部隊團以上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的組織、思想、紀律作風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立功創模及警體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行政單位黨團建設及婦女、計畫生育、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指導在職民警的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
(三)監察處
指導、監督各級公安監察、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市局機關行政監察工作;受理舉報、投訴民警違法違紀事件以及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處有關案件;負責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的情況;監督、檢查指定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命令、指令的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以及公安系統財務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指導、協調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四)出入境與外國人事務管理處
負責審批公民因私出國(境)及其護照發證工作,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審批華僑回國定居、港澳台人員回我市定居;負責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員在我市居留期間的管理工作。
(五)治安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社會治安管理,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承擔公安部指定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特種行業、戶政和流動人口管理;指導全市金融、郵電、水利等系統經濟警察隊伍的業務工作;負責對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負責對保全行業的管理;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指導、參與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和大型群體事件的處置。
(六)法制監管處
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擬訂地方性公安條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部分刑事案件審理工作;糾查各級公安機關執法情況,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為基層公安機關提供法律諮詢;負責勞動教養審批工作;指導、檢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在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規劃、指導上述場所的建設。
(七)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承擔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掌握和研究全市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收集經濟犯罪的動態和信息,擬定防範和打擊對策。
(八)刑事警察支隊
承擔全市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指揮、協調或直接偵辦重大、特大或跨區域刑事案件;掌握、分析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及趨勢,指導全市刑偵部門的整體偵破工作;負責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的收集和檔案管理;負責刑事偵查技術建設;負責並指導緝毒、反黑、反恐怖、反扒工作;承擔涉外刑事案件境外警務聯絡和國際刑警組織聯絡的工作。
(九)特警支隊
負責治安巡邏,維護巡邏警區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預防、制止和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置嚴重暴力性犯罪事件;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負責公安巡邏的訓練工作;指導各轄區巡邏警察大隊的工作。
(十)信息通信處
組織、管理公安科研工作;負責公安系統計算機網路管理、維護和軟體開發;指導管理全市公安通訊業務,規劃、分配和管理使用公安通訊頻率;負責市局機關有線、無線通訊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安全防護工作;監控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防範計算機信息泄密、計算機病毒及其他計算機災害事故的發生。
(十一)警務保障處
負責各級公安機關警用裝備的計畫、調撥、發放;管理公安行政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撥款並指導監督全市公安各級機關財務工作;管理市局機關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負責各級公安警用車輛調撥及市局機關的車輛、油料的使用、保養、維修;管理市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
(十二)公安消防局
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各區消防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審查建設項目消防設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工作;負責對全市義務消防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三)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指導全市城鄉道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對策;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實施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前期處置;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檢查和機動車牌證的核發和管理;負責機動車駕駛員考核和發證;參與對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產品實施目錄管理;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負責港澳台和外籍入出境車輛牌證發證及其駕駛員證件的審批、發放工作。
(十四)網路警察支隊
負責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安全保護工作,偵辦公共信息網路犯罪案件。
現任領導
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珠海市公安局局長:張銳
辦事指南
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許可
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三大隊
二、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六、七條
三、收費標準:不收費
五、申報條件與材料:
(一)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
1、遞交書面申請;
2、以個人名義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的,提交所有參加該集會、遊行、示威人員推舉該負責人的書面證明材料(須所有參加該集會、遊行、示威人員簽名);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提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檔案;
3、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查驗後退回本人);
4、所有參加集會、遊行、示威人員(含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
5、維持該集會、遊行、示威秩序工作方案。
(二)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1、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登記表;
2、集會遊行示威審批表。
六、審批程式:
(一)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
1、需要在本市範圍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明確負責人,並由負責人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不是負責人本人親自遞交的,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遞交的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如下內容:(1)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2)集會、遊行、示威的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3)集會、遊行、示威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繫電話。
3、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遞交書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以個人名義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的,提交所有參加該集會、遊行、示威人員推舉該負責人的書面證明材料(須所有參加該集會、遊行、示威人員簽名);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提交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檔案;(2)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查驗後退回本人);(3)所有參加集會、遊行、示威人員(含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4)維持該集會、遊行、示威秩序工作方案。
(二)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1、主管機關的業務部門在接到集會、遊行、示威負責人遞交的書面申請後,要求負責人如實填寫《集會遊行示威申請登記表》,並當場為遞交申請書的負責人開具《收取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
收取申請材料後,主管機關的業務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初步審查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再予以正式受理,並以主管機關名義出具《受理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經初步審查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或者雖然需要補正申請材料但逾期未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收取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憑證》即為正式受理憑證,不再出具《受理集會遊行示威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2、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同時在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分別送交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有關單位,必要時可以同時送交有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和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的次日起二日內進行協商。達成協定的,協定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後,由有關單位及時送交公安機關存檔;未達成協定或者自接到《協商解決具體問題通知書》的次日起二日內未進行協商,申請人堅持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的程式及時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3、正式受理集會、遊行、示威申請後,主管機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寫《集會遊行示威審批表》,報主管機關領導審批。主管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4、主管機關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集會、遊行、示威的決定後,應當以主管機關名義製作《許可集會遊行示威通知書》或者《不許可集會遊行示威通知書》(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許可的具體內容或者不許可的理由),並在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二日前送達其負責人。
5、分局正式受理集會、遊行、示威申請後,業務部門在報其上級領導審批的同時應將相關情況報市局業務部門備案。
辦公地點
珠海市梅華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