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07-1974.08東勝副食品加工廠工作;
1974.08-1977.08內蒙古師範大學中文繫上學;
1977.08-1987.09東勝市委宣傳部工作,先後任幹事、副部長、副部長兼東勝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其間:1984.03-1986.01在內蒙古黨校黨政幹部管理專業學習);
1987.09-1988.11任東勝市教育局局長;
1988.11-1989.06任東勝市委常委,市教育局局長;
1989.06-1991.02任東勝市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1.02-1995.07任東勝市委副書記;
1995.07-2000.07任東勝市委書記、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其間:1996年-1999年兼任東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6.09-1997.07在內蒙古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1997年-1999年初,在中央黨校函授內蒙古分校後期本科班學習;1997.09-1999.06在中國科技大學在職研究生班“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0.07-2001.09任伊克昭盟行署副盟長;
2001.09-2004.03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4.03-2004.10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長、宣傳部部長;
2004.10-2010.12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10.12-2015.02任鄂爾多斯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5.02-2017.08任鄂爾多斯市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8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8年5月3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鄂爾多斯市政協黨組原書記、主席王鳳山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王鳳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操大辦兒子婚禮,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在企業投資入股獲利,為親屬兼職取酬提供便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王鳳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王鳳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鳳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鳳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先後擔任原伊克昭盟東勝市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9年4月28日-30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鄂爾多斯市原政協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鳳山在其擔任原伊克昭盟東勝市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兼鄂爾多斯市創業大廈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索取或收受賄賂、濫用職權違規轉讓探礦權以及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提請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召開了庭前會議。在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涉案的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就本案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鳳山進行了最後陳述。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