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平[丹東市公安局民警]

王長平,男,漢族,國籍中國,丹東市公安局民警

簡介

丹東市公安局民警王長平因犯製造毒品罪被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目前該案正在抗訴階段。

據判決書稱,2012年底至2014年5月被捕期間,王長平夥同掌握製毒技術人員在丹東和內蒙古三處製毒地點生產冰毒達上百公斤。被捕時,王長平家中和辦公室搜繳出約20公斤冰毒。

2011年6月的一天,51歲的製毒師韓學東被關押18個月後刑滿釋放。按照他後來的交代,當初抓捕他的刑警大隊民警王長平等在他家門口,並提出共同製造冰毒。由王出資,韓購買設備和原料並負責生產。

55歲的王長平本是丹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他被抓後稱,此前自己不懂製毒,韓學東刑滿釋放後找到自己要一起製造冰毒。因經不住誘惑,才同意的。

雖然兩人說法不同,但這段時間成為他們未來長達近3年合作製毒的開端。按照獲利五五分成的約定,兩人打算共同製造冰毒。在2012年至2014年間,兩人製造毒品的路徑輾轉多處。

詳情

1製造 輾轉多處 製毒上百公斤

判決書稱,王長平選取的第一個試驗製毒點是在半山腰的一處民房。

村民鄭某的家在半山腰,是一個有五間房的簡易院落。2012年底,王長平和韓學東租用他家東側兩間房用來做試驗。試驗的東西運來後放到臥室里,韓學東將一些化學物品放在燒杯里加熱,做試驗時散發出刺鼻的味道,韓學東對鄭某謊稱試驗做的是一種能代替汽油的東西。

村民孫世福被叫到這裡來幫忙,每月工資5000元。主要工作包括刷瓶子、拖柴火燒火,在院子裡用直徑約1.2米、深約1米的白鋼鍋燒開水。韓學東囑咐他,對別人就說是用來做化妝品或煉油的。

2013年3月至8月,王長平、韓學東租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億利瀝青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併購買了苯丙酮、乙酸乙酯等化工原料和反應釜、蒸餾器等設備。韓學東、孫世全(孫世福的孿生兄弟)等人在這裡生產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晶體及苯基丙酮溶液成品及冰毒原液(苯基丙酮溶液),後被王長平駕車運回丹東。

這年春天,韓學東告訴王長平說有南方人投資170萬元製造冰毒,韓學東購買了大量原料和設備到通遼製毒,生產量在300至500公斤。王長平先後從通遼拉回丹東200多斤冰毒存放在家。

秋天,王長平租用位於丹東市振興區一處住宅,孫世全在韓學東指導下,將冰毒原液提純出冰毒成品,後大部分冰毒被王長平運走,除去藏在家中的毒品,其餘冰毒去向不明。

2藏匿 家中存毒 買設備學加工

王長平妻子楊某稱,有天回家看見主臥陽台放了一些藍色和粉色的塑膠整理箱,約有10個。在收拾房間時,楊某發現整理箱裡裝有類似冰糖的白色晶體,顆粒大小不均勻。楊某詢問王長平物品情況,王稱是一種化學原料。

王長平承認曾多次將家中200多公斤冰毒中味道較大的拿到孫世海家進行再次結晶去味,後自己還購買了壓片機試圖學習加工麻古(加工後的冰毒片劑),但未成功。王長平稱,其製造毒品的目的是販賣賺錢,但從毒品生產出來後一直沒賣出過。

3懲罰 情節嚴重 雖坦白仍死刑

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王長平與韓學東共謀製毒,約定由被告人王長平負責出資,由被告人韓學東負責製造。

法院認為,王長平(丹東市公安局原民警,捕前已被開除)、韓學東、孫世全共同製造毒品,數量大,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王長海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結果

法院審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王長平、韓學東、孫世全被抓獲,在王長平住處及辦公室、孫世海家中搜繳出大量白色晶體,經檢驗:白色晶體淨重221709.9克,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其中含量在65%以上的淨重221508.81克,含量在25%以下的淨重201.09克。

經查,現有證據能證明被告人王長平向韓學東提供資金支持,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確,且製造出的毒品均由王長平所得,被告人王長平、韓學東均系主犯。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長平雖有坦白情節,但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學東曾因犯製造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長平、韓學東因犯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世全犯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長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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