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2007年,申花有8名隊員被申花租借到遼寧廣原隊,參加新加坡聯賽。當時,王鑫就是這支球隊的總經理兼領隊。結果,在王鑫的操控下,3名來自申花的隊員趙志鵬、董雷和王林涉嫌踢假球,並在當年新加坡的掃黑行動中被新加坡警方抓獲。
曾在新加坡聯賽中效力的8名隊員或離開了職業足球,或租借在外,無一人留在申花效力。對於曾經的這段新加坡往事,幾名未牽涉入案的前申花隊員,也記憶猶新。一位上場時間較少的隊員,直到現在說起新加坡聯賽的經歷時,還有些心有餘悸,“真是太難以置信了。還好當年教練沒怎么安排我打比賽,否則跳進黃河也撇不清關係了。” 一位隊員談到王鑫時說道:“那時俱樂部的侯老闆不是經常留在新加坡,球隊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王鑫打理,所以他在隊里的權力很大,教練都聽他的。我們在新加坡的工資待遇,也是王鑫跟我們談的,說是談,其實契約都是做好的。你想想,人都到新加坡了,不簽也得簽。比賽完,王鑫負責發比賽獎金,誰拿多少錢都是王鑫說了算。”
王鑫並不是一直呆在球隊里,一般會在周中來球隊看看,也會找隊員談談話,一般以鼓勵為主。“王鑫看上去也蠻客氣的,但說實話,大部分隊員和他的話都不是很多,包括他們遼寧來的那撥人。和王鑫交談過之後,覺得他蠻有城府的,藏得比較深。” 那時候每場比賽之前,王鑫都會去某位老隊員房間,然後叫上另幾名老隊員,其中也包括趙志鵬等人。幾名沒有被王鑫叫去開會的申花隊員一開始還覺得奇怪,等過了好幾場比賽之後,才發現了裡面的訣竅,“倒不是現在王鑫被抓了,我們才知道他那時候叫隊里的老隊員打假球,而是當時就發現了。”
涉案調查
在王鑫等涉嫌賭球人員被刑拘的罪名被警方正式公布後,上述人等將面臨怎樣的刑罰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王珀、王鑫等人的行為涉嫌商業賄賂和賭博罪,很有可能面臨兩罪並罰,最高刑期可能高達17年。在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透露,他們發現王鑫在新加坡打假球之前,就曾在2006年在國內操縱過個別場次的比賽結果。王鑫的2006年曾任山西陸虎俱樂部副總經理,而當時王珀正是山西陸虎的總經理,於是警方順藤摸瓜,揪出了王珀。在國家體育部門的配合下,警方調查發現,王鑫和王珀在2006賽季中甲聯賽中曾操縱了部分比賽。隨後,2006賽季8月19日,中甲第17輪廣州醫藥5-1大勝山西陸虎的假球案正式浮出水面。
定罪性質
在中國現有的刑法中,並沒有商業賄賂罪這一罪名,不過對於王珀、王鑫等人可以套用刑法中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商業賄賂有四個構成要件:
1.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2.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3.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
4.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
《刑法》中規定,賄賂金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金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金額達到5000元錢,就屬於金額較大,而依據廣藥與山西陸虎20萬的交易額,毫無疑問屬於金額巨大。”譚德明如是說。
由於中國現有刑法中,並沒有賭球罪,所以賭球人員一般只能以賭博罪或行賄受賄罪來論處。譚德明說:“相比較而言,行賄受賄罪的刑期要更長,所以可以這樣說,此次公安部門處理賭球,是從重處理的。” 王珀、王鑫等人不僅有較明確的商業賄賂行為,而且也存在賭球行為,因此不排除檢察機關以行賄受賄罪和賭博罪的兩個罪名提起公訴的可能,也就是說,兩人很有可能面臨兩罪並罰。“行賄受賄罪最高刑期是10年,賭博罪是7年,根據刑法有關原則,如果兩個罪名都成立,王珀、王鑫可能面臨10年以上,17年以下的刑期。”
案件進程
根據案件的偵查、公訴、審理、宣判等日程來計算,這一震驚世界的賭球案最遲將在半年內審結。
案件從警方介入到宣判大致有這樣幾個階段:從警方正式宣布刑事拘留到檢察院批捕,這個過程一般情況下最長不能超過37天;檢察院根據警方提供的材料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為14天;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大約一個月左右;從法院開庭到宣判大約60天左右。按此時間計算,王珀、王鑫案最遲將在半年內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