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描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萌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是指行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