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背景
2015年11月12日上午,犯故意殺人罪的柳州市柳南區原政協委員王逸環被執行死刑。
被捕前,為廣西柳州市柳南區第八屆政協委員、柳州市某商會秘書長,其與妻子王某均在廣西柳州經商,與葉建純同為浙江省樂清市人。
被害人葉建純生前系廣西柳州市柳南區人大代表,與王逸環是同鄉,名下有數十家工廠、子公司,擁有員工3000多人,總資產超10億元人民幣。
案發經過
2013年7月,王逸環夫妻與葉建純因經商產生了矛盾。柳州市魚峰區魚峰商業城美聯家居博覽中心總經理樊某與二人相識,同年8月6日,樊某應葉建純要求,約請王逸環到其辦公室商談。
當日下午4時30分,王逸環如約來到樊某辦公室,發現葉建純就在隔壁辦公室,當即下樓,從車中取出一背包。
下午5時許,葉建純與柳州市溫州商會副會長蔡某走進樊某辦公室,隨後,王逸環和樊某也進入該辦公室。
王逸環與葉建純二人見面後,雙方發生爭執。爭吵中,王逸環從其攜帶的背包內拿出一把尖刀,樊某、蔡某上前勸阻未果,被迫退出辦公室。王逸環關上辦公門後,在辦公室內持刀朝葉建純的頭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數刀。
之後,美聯家居博覽中心董事長鄭某與保全等三人聞訊趕來,踢門進入辦公室,阻止王逸環繼續行兇。至此,葉建純得以趁機跑出辦公室,卻因傷勢過重摔倒在地。王逸環見狀,再次追出辦公室,持刀朝葉建純的頸背部捅割兩刀,造成葉建純當場死亡。
案發後,眾人撥打110電話報警,王逸環沒有逃跑,他留在現場,等侯公安人員的抓捕。
(案發現場圖冊來源: )
法庭審理
一審
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成辯論焦點
2014年6月12日,此案一審在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廣西柳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件後認為,王逸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在當天的庭審現場,當審判長訊問被告人王逸環“對起訴書指控有何意見”時,王逸環則辯稱起訴書指控與事實不符。
王逸環與辯護人均辯稱,葉建純存在過錯在先是引發悲劇的重要原因。王逸環認為,自己的妻子王珊霞與被害人葉建純合資經營湖南大鵬房地產公司,後王珊霞的股份被葉建純設法騙走,他數次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聯繫葉建純,希望就股份一事進行面談,但葉建純均採取了躲避的處理方式,因此覺得十分氣憤。
王逸環說,案發當日見到葉建純後,雙方因股份一事發生爭吵,葉建純先動手拿起現場的摺疊椅砸向自己,聯想到此前葉建純避而不見,自己才拿尖刀刺向對方。
王逸環的辯護律師辯稱,被害人侵占王珊霞股份的行為存在過錯,其行為激怒被告人王逸環,導致其情緒激動,臨時起意將被害人殺害。
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就作案的刀具是否為被告人王逸環專門二次下樓取得進行了激烈交鋒。
王逸環辯稱,自己第一次上樓時,已經隨身背著一個黑包,作為作案工具的尖刀當時已經在包內,但刀具並非為作案準備,而是用於個人生活習慣。他稱,之所以隨身攜帶刀具,因為自己有隨身背包和在包里隨身備有刀具用於吃水果的習慣。
而檢察機關當庭出示的監控錄像證實,王逸環裝有尖刀的背包,為他上樓後重新下樓專門背上。監控錄像顯示,王逸環第一次上樓時並未隨身攜帶黑包,待重新上樓時則背著一個黑包。檢察機關認為,王逸環是在發現葉建純在樓上後,特意下樓取得作案工具。
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方辯護人辯稱,監控錄像由檢察機關手機翻拍而得,畫面未能清晰顯示主要人物的面部特徵,對監控錄像的真實性表示合理懷疑。
被害人家屬請求判處被告人死刑並賠償上億元
被害人葉建純妻子、女兒及父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均請代理律師參與了庭審。
被害人妻子和女兒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逸環死刑立即執行;賠償兩原告喪葬費50萬元、人身傷害賠償金1000萬元,未成年人撫養費5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各項損失合計2550萬元。
被害人父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逸環死刑立即執行;賠償兩原告喪葬費50萬元、被撫養生活費1000萬元,企業經營損失1億元,合計1.105億元。
被害方代理人稱,湖南大鵬房地產公司是由被害人葉建純出資所建,葉建純指派被告人王逸環的妻子王珊霞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葉建純發現王珊霞在管理上存在很多問題,於同年8月5日召開股東會,撤銷了王珊霞法定代表人職務,凍結公司財務打算對公司進行審計。
2013年8月5日,王逸環向葉建純傳送手機簡訊稱:要記住1+1有時等於0,最複雜的事情很簡單可以處理了,世界任何藥都可以買到,後悔藥是買不到。
被害方代理人稱,相關證據表明,王逸環在得知葉建純召開大鵬公司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後,察覺到其妻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將徹底敗露,便產生了殺害葉建純以滅其口的犯罪故意。
被害方代理人稱,根據當天庭審被告人的表現,即使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完全得到補償,也不足以彌補被告行為給原告精神造成無法磨滅的痛苦,法庭如能夠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原告將放棄對被告的經濟賠償訴求。
一審判決
2014年8月26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逸環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人員眾多的辦公場所殺死被害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沒有相應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應予嚴懲。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逸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8萬餘元。
二審
二審開庭
王逸環不服一審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4年1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開庭。
當日庭審控辯雙方主要圍繞被害人葉建純是否有過錯和王逸環是否有自首情節進行了辯論。
當日庭審上,抗訴人王逸環稱,其妻子王某被葉建純詐欺幾千萬元。案發當日,自己被騙至美聯家居,案發時,葉建純先用東西砸他,之後他才拿刀捅人。並稱案發後,自己曾兩次拔打110電話,都未通,後又借保全電話拔過110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警察前來抓捕。
王逸環的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對王逸環判處死刑量刑過重,不應判決死刑。稱被害人葉建純有明顯過錯,本案由經濟糾紛矛盾引發激化,王逸環多次找葉未見,引發殺人過錯。王逸環的辯護人稱,葉建純侵占了王逸環妻子王某的股權,並向法庭出具湖南臨澧警方關於“股權侵占案”的回覆函。
王逸環的辯護人對視聽資料、摺疊刀鑑定,以及被告歸案後的人身傷害檢查提出異議。稱一審法院判決書的部分事實有待查;抗訴人王逸環主觀上有沒有殺人動機;一審判決未考慮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
公訴人表示,王逸環認為被害人葉建純有重大過錯不能成立。雙方的經濟糾紛至今尚無定論,案發當天,葉建純主動約王逸環商談,王直接將葉殺害,葉建純並無過錯。王逸環殺人後,通往外界通道已經被保全封鎖,屬於受民眾包圍情節,不屬於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情節。其行為不能算是自首及自動投案。
王逸環最後陳述稱,經濟糾紛讓其失去理智,十分後悔,因為自己的愚蠢,給被害人的家屬造成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失,願予以經濟補償。王逸環表示,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願意接受。
二審判決
2015年1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法院認為,王逸環及辯護人提出的葉建純先用摺疊椅進行攻擊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而雙方的經濟糾紛涉及時間長,情況複雜,雖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查清,因此不宜輕易下結論。案發當天,受害人與王逸環商談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雙方經濟糾紛,而王逸環與受害人見面發生言語衝突即持刀行兇,因此,不能確認受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逸環不能正確對待其妻子與他人的商業糾紛,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逸環犯故意殺人罪成立。王逸環上班時間在人員眾多的辦公場所持尖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多刀,在被他人攔阻及報警、被害人跑出辦公室後,追出辦公室,不顧他人報警及勸阻,再次對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補刀,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沒有相應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應予嚴懲。
二審法院還認為,王逸環作案後雖未離開現場,是因為當時現場已被保全及民眾控制,客觀上其已不具備逃離現場的可能性,因此,王逸環系被動歸案,故對其屬自首的意見不予採納。王逸環的犯罪過程,充分表現其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且被害人親屬已明確放棄賠償請求。雖然王逸環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願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仍不足以對王逸環從輕處罰。
據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逸環死刑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5年11月12日上午,犯故意殺人罪的柳州市柳南區原政協委員王逸環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