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璀英

2012年6月3日,記者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義馬市法院對濮陽市原政協副主席王璀英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酌情輕判被告人王璀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折款138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宣判後,被告人王璀英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抗訴。

基本信息

案件概述

王璀英,女,1965年生,漢族,無黨派人士,濮陽市原政協副主席,副廳級,2009年3月16日,濮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王璀英的市財政局副局長職務。2012年6月3日,記者從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義馬市法院對濮陽市原政協副主席王璀英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犯罪事實

王璀英在2000年至2007年擔任濮陽市財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濮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處採取虛造工程量、追加預算資金的方式套取財政資金,以濮陽市恆豐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為其丈夫丁某購買一輛雷克薩斯ES350型轎車,價值606002元;夥同其丈夫丁某將濮陽市財政局下屬的國有企業華裕公司位於廣東省中山市富豪山莊338號別墅賣掉,得贓款78萬元,用於個人在三亞購買一處房產。

酌情輕判

被告人王璀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折款138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義馬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王璀英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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