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廷(1882~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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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外交高級官員。字儒堂。浙江奉化人。1896年考入天津北洋西學堂。1901年進海關任職。1905年赴日本籌設中華基督教青年協會分會,加入同盟會。1907年赴美國留學,1910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律系後,留耶魯大學研究院深造。1911年回國。武昌起義爆發後,任黎元洪都督府外交司司長,12月任臨時參議院議員。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任唐紹儀內閣工商部次長兼代總長。7月辭職回上海任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總幹事。1913年4月當選為參議院議員及副議長,一度代理議長,因袁世凱以暴力壓迫國會和議員,被驅逐出北京。1916年袁世凱死後,國會恢復,繼任參議院副議長。1917年赴廣州參加護法運動,9月署理軍政府外交總長。1919年為中國出席巴黎和會全權代表之一,堅持拒簽對德和約,獲得國內輿論好評。1921年到北京就任中國大學校長,這一職務長期連任。1922年3月任“魯案”善後督辦,12月同日本簽訂“魯案協定”,並辦理移交膠澳管理手續。12月11日被黎元洪任命為代理國務總理兼外長,至月底結束。1923年3月任中俄交涉督辦,至1924年5月與蘇聯代表簽訂“中俄協定”。未久先後兩度任外長,一度兼財政總長。1927年夏任隴海鐵路督辦。1928年6月王正廷任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委員、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等職。10月與日本代表談判“濟案”問題,未能取得進展。其後曾與美、英、法、德等國訂立“新關稅條約”,爭取到西方國家一些讓步,但沒有實質性的進展。他執行蔣介石對日妥協政策,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被迫辭職。1936年8月出任駐美大使。1938年 9月奉調回國任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和國民政府委員。抗戰勝利後回上海,任上海市參議員、全國體育協進會理事長、中國紅十字會會長、交通銀行董事等職。1949年初去香港,任太平洋保險公司董事長等職。1961年5月21日在香港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