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事件

人物介紹

2005年12月9日,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與王小石一同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在中國證券市場一片風雨飄搖之際,飽受主管不力非議的中國證監會又因為“王小石事件”而被推到風口浪尖上。身居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要職的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因涉嫌受賄罪而被逮捕的訊息成為各大媒體的焦點話題。“王小石事件”才剛剛被揭開冰山一角,但本身充分說明了制度缺陷,不僅僅是個別證監會官員的問題,也不僅僅是上市公司造假圈錢的問題,更是說明了股市內在機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相關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前證監 會官員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賄案。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去年在中國證券市場引爆“強震”、被稱為首次揭開中國股市潛規則“黑幕”的王小石案終於向外界揭開了神秘的面紗。
在庭審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了兩名公訴人開庭,而王小石的辯護人由京城赫赫有名的田文昌律師及孟冰律師擔任。該案的開庭審理更是吸引了京城各大媒體記者到庭旁聽。
王小石“受賄”謎團當庭揭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西中廳人頭攢動,由於之前訊息不脛而走,京城數十家媒體記者趕赴一中院,旁聽了王小石受賄案的庭審。
被法警帶入法庭時,兩位被告人看上去神情黯淡,但眼光一直望向旁聽席,旁聽席上坐著兩位被告人的家人。落座之後,被告人之一林碧手中一直擺弄著早已準備好的最後陳詞。
儘管案情並不複雜,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非常多,案件的舉證一直持續到下午近3點,公訴人至少出示了幾十份證人證言和書證。在法庭調查階段,兩位被告基本上一言不發,直到進入法庭辯論程式後,王小石和林碧才開始講話。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田文昌和孟冰從法律適用角度和事實角度,進行了堪稱精彩的無罪辯護。而兩位被告也均為自己進行了無罪辯護。
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時,王小石表現十分平靜,儘管他準備了發言稿,但基本上沒有照著宣讀,而是以邏輯性非常強的幾點意見結束了自辯,強調自己“沒有”犯罪。而林碧由於過度激動而數次哽咽,最後以至於泣不成聲,一直握在手中的辯護詞也沒有派上用場,最後以非常簡短的“希望法官能公平處理”一句話,結束了最後陳述。隨後,法官宣布休庭,王小石和林碧又被重新戴上手銬,被庭警帶出了法庭。
公訴人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經共謀,利用王小石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託,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審委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幫助該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賄賂人民幣140餘萬元。
公訴人訴稱:2002年,鳳竹紡織為了上市,聘請東北證券擔任其承銷商。2002年2月,時任東北證券上海營業部福州辦事處的負責人林碧,找到已調至深交所創業板工作的王小石,許諾給予其80萬元,要求其與證監 會的相關人員疏通關係,促成鳳竹公司儘快通過審核程式,完成上市。隨後,林碧分三次將72.6萬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賬戶。
王小石通過其在證監 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二處的朋友肖華,結識了審核一處負責審核上市法律程式的工作人員齊磊。在他的介紹下,兩人與鳳竹紡織的老總陳澄清吃了一頓飯。飯後,陳澄清送了齊磊與王小石各一盒茶葉。隨後,王小時又利用他與審核二處、負責上市財務審查的工作人員婁堅的師徒關係,請婁堅吃飯,並請婁堅儘快審查鳳竹紡織的上市申請,並就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公司方面進行溝通。事後,王想送婁堅一台筆記本電腦,但婁覺得“不合適”,沒有接受。
後鳳竹紡織由此遭到了舉報,因此,證監 會對其上市合法性進行了複查,但並沒有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2004年4月,鳳竹紡織在深交所上市,但王小石卻東窗事發,於2004年11月4日在中央黨校上課期間,被檢察院反貪局抓捕。
此前,由於林碧對於兩人事前是否有通謀的說法發生了反覆,但在昨天開庭過程中,林碧始終堅持稱是公司主動給他140萬元作為公關費,而王小石對此並不知情。
王小石辯稱“有錯但無罪”
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後,王小石做自我辯護稱:“我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也沒有利用工作關係,更沒有利用與婁堅的師徒關係,因為我只是比婁堅先到證監 會,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師徒關係。並且,我開始的時候也不認識齊磊。我從來沒有介紹過一個發審委的委員與鳳竹紡織的老總認識,並且我也從來沒有介紹過發審委員給任何公司。這個事情給了我一個教訓,我認識到自己是不對的,但是,我認為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王小石案件影射出了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公司出錢為自己順利上市鋪路無可厚非,這在過去是屢見不鮮的。所以,希望監管機構還要在上市程式和服務上進行改善。

社會影響評價

有不少公司的上市發行費用高達三五千萬元,這其中只有一兩千萬元是給券商等中介機構的正常費用,而大多數則是不明不白的“公關”費用。這對於想上市的企業來說,似乎已成了心照不宣的共識。王小石事件”已經水落石出。但“王小石事件”帶給發審制度的思考卻遠沒有結束。
11月20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對外表示,現在負責審核企業上市資質的發審委委員名單都是公開的,每個企業都知道具體負責審核的委員名字,因此不再存在買賣發審委委員名單的可能。但是,僅公開發審委委員名單就可以消除發行過程中所有的權利尋租現象嗎?答案是值得懷疑的。在新發審制度中,有三大環節的尋租漏洞不容忽視。
尋租環節之一,不透明的反饋機制。在向證監會發行部上報材料的10日後,企業將接受證監會人士關於發行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的聆訊,此後,預審員將對材料不斷地與券商、發行人進行意見反饋。問題在於,在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只是要求企業對書面材料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或核查,不會告訴企業“你的問題出在哪裡,應如何改正”。
尋租環節之二,不公開的初審報告意見。在反饋過程結束後,發行資料將排隊等著上初審報告會。會議由發行部的預審員、處長、主任及發審委員參加。初審報告中關於企業存在哪些問題的內容不對企業公開。但一般情況下,企業要去找關係看初審報告的結果,其中不排除金錢交易。
尋租環節之三,未過會企業的原因不公開。自今年6月《行政許可法》公布以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向企業或券商公布“未過會的原因”。企業如有異議,可申請行政複議。只要在審核過程中存在不透明,就會有權利尋租現象。
去年12月5日,時逢第五屆發審委即將換屆之際,《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實施。“透明、專業、責任、問責、監督”是新發審委制度的關鍵字。雖然發審的改革較舊制度公開、透明了許多,但新發審制度並沒有堵住“尋租”漏洞,“王小石事件”只是必然中的偶然。同時,“王小石事件”也是一面鏡子,折射出新發審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尋租漏洞。而設法如何堵住或避免這些尋租漏洞則又成為發審委下一步改革不得不考慮的難題。
王小石一案或許可以證明謝平(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等人曾經主持的一項調查的結論:壓倒多數的公眾認為證監會是各金融監管機構中腐敗程度最高的。令人驚訝的是,王案之後,充斥著博士甚至留洋博士的這個機構,面對如此事件,卻跟沒事似的,對王小石被捕沒有作出任何正式的回應,也沒有對投資者、對公眾表示任何歉意。這樣的監管機構還擁有監管的道義權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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