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東風水庫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好東風水庫水源區,維護生態平衡,保證玉溪中心城市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東風水庫水源保護工作應納入市、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其綜合整治費用應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條 玉溪市、紅塔區、江川縣及水源保護區內的鄉(鎮)、村委會,必須建立水源保護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四條 水源保護區內的一切水資源和水利設施,包括泉點(龍潭)、壩塘等,屬國家、集體所有,受本規定保護。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保護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
保護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和保護水源,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的義務,有監督和檢舉破壞水源、污染水體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水源保護區範圍及水質標準
第六條 東風水庫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二級及准保護區,具體範圍劃定如下:
東風水庫水域、沿岸迎水面陸域,北山林場,水庫直接匯水面區劃定為一級保護區;
董炳河、趙元河、九溪河水域及河流迎水面陸域、匯水面區以及整個九溪壩區劃定為二級保護區;
除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流域和紅塔區鳳凰路辦事處、李棋鎮、小石橋鄉的3個村委會,江川縣安化鄉的5個村委會在內的徑流區範圍劃為准保護區。
第七條 一級保護區水質按照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二類水質標準進行保護;二級保護區水質按三類水質標準進行保護。
第八條 國營北山林場及徑流區內的集體山林劃定為保護區水源涵養林。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九條 本章所稱保護區包括一級、二級及准保護區。
第十條 東風水庫大壩迎水面,主水面和臨水面山以及水源涵養林區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十一條 嚴禁在保護區內建設化工、農藥、電鍍、造紙、有色冶金、製革、印染、石棉製品、硫磺、磷肥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和項目。
第十二條 嚴禁在一級、二級保護區主河道兩側開山炸石、挖沙取土、燒制磚瓦。
第十三條 保護區內採取工程造林與民眾義務植樹相結合的辦法,按照“喬、灌、草”結合,針、闊葉林混交的原則,營造水源涵養林,對原有的疏林和灌木林分期進行低效林改造。有計畫地進行封山育林。
禁止在水源涵養林和封山育林區割草、放牧。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禁止毀林開墾、破壞植被和非更新性採伐。
因建設需要,確需採伐林木者,應報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發給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按審批採伐數量(立方或株樹)及指定地域並在林業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方可採伐。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大力推廣省柴節能灶(爐)、液化石油氣、沼氣等節柴代柴項目。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坡度大於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區開墾種植,已經開墾的,限期返耕還林、還草。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耕作農田,實施平衡施肥技術,提倡施用有機無機複合肥、作物專用肥;調整農業種植結構,發展無公害生態農業。
禁止銷售、施用劇毒農藥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八條 保護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
第十九條 一級保護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建設除水利、自來水和造林綠化以外的建設項目;
(二)設定排污口;
(三)興建旅遊、度假、娛樂、餐飲等設施;
(四)游泳、釣魚等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五)網箱養魚、圍庫養魚,放養家禽;
(六)堆放、存貯、埋置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七)設定油庫和有毒化學品倉庫等設施;
(八)毒魚、炸魚、電魚和捕獵水禽;
(九)在水庫沿岸迎水面陸域建墳、土葬;
(十)除水質監測、管理,庫內居民生產、生活用船隻以外的船隻下水。庫內居民生產、生活用船不準招攬遊客進行商業營運活動。
第二十條 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已建企業必須進行認真治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三)禁止堆放、存貯、埋置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禁止露天堆放農家肥。
第二十一條 准保護區內,禁止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有互助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四章 管理職責劃分
第二十三條 徑流區內各級政府負責轄區內水源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玉溪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規定的實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制定保護區內水環境污染防治規劃;
組織協調各部門和單位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做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監督工作;
負責水質監測,提出防治污染的對策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門負責東風水庫徑流區的水利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保護區內的水土保護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東風水庫管理處負責水庫水面及一級保護區水質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林業部門負責保護區內的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封山育林管理、造林綠化工程。
第二十七條 農業部門負責推廣省柴節能項目,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種植結構,建設生態農業,監督、指導農藥、化肥的使用以及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徑流區內城市污水綜合處理規劃,污染處理廠及供水、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並負責城鎮糞便、垃圾的管理及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企業局、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對保護水源水質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廢水治理和生活污水治理提前達到排放標準的;
(三)對違反本規定污染水源的行為檢舉揭發,查證屬實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可由縣(區)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以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者,由縣(區)級以上環保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者,依法視為盜伐林木,盜伐0.5立方米(以立木材積計算)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者,由縣(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樹10倍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導致林地毀壞者,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區)林業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者,由縣(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對已開墾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每非法開墾一平方米1至2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者,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臼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玉溪地區行政公署1994年11月頒布的《東風水庫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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