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環境保護局

2、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0、負責指導各縣(區)環境管理機構的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組織與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11、負責組織轄區內、外環境科技合作及環境信息交流工作。

根據《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玉溪市市縣鄉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玉發[2001]44號)檔案精神,保留玉溪市環境保護局。玉溪市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方針政策;協調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2、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組織編制玉溪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訂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國土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審查城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篇章。
4、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放射性物質及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5、組織實施城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負責對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6、負責轄區內環境監理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解決跨縣(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辦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辦理人大、政協的建議、提案和民眾來信來訪。
7、管理城市環境監測、環境科研和環境統計工作,建立與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實施環境監測規範,組織編寫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
8、制定全市環境科技、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推廣清潔生產,綜合利用技術和環境污染防治實用技術,推廣ISO14000認證工作。
9、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工作,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和新建自然保護區的審查、呈報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的管理與保護。
10、負責指導各縣(區)環境管理機構的業務建設和隊伍建設,組織與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11、負責組織轄區內、外環境科技合作及環境信息交流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玉溪市環境保護局內設4個職能處室(正科級)。
1、辦公室
承辦局機關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及有關公文;負責人事、勞動、工資、職改、統計、檔案、保密信息等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處、室及下屬單位工作;負責會議組織、記錄、文電處理及行政事務管理制度的擬定和實施;負責落實各處室交辦的任務及對各處室工作職責的考核;負責局機關行政財務及車輛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職工生活福利、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工作往來的接待工作;協助總支搞好黨務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治理監督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管理全市的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計畫及預決算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水、大氣、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污染防治方面的技術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重點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新建項目的“三同時”竣工驗收及督促檢查;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制訂和考核;組織擬定全市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編制環境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規劃、計畫,推廣現有實用技術和清潔生產、管理環境標準、環保產品標準和環保標誌;負責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和有害廢物的處置管理;負責我市“三湖一海一庫二河”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協調處理跨縣(區)的環境污染糾紛;指導污染治理示範工程建設;監督指導鄉鎮企業的污染治理工作。
3、管理開發處
負責全市新、擴、改建項目的廠址選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三同時”的審批;負責辦理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技術政策;組織科技項目的研究與開發,編制科研計畫,檢查科研課題的進展情況;組織轄區內、外科技合作項目及信息交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自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農業生態區綜合管理和新建自然保護區的審查、呈報工作,統一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尤其是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
4、法規宣教處
組織調研和起草地方性的環境保護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起草全市綜合性環境保護會議檔案;辦理環境行政複議、應訴工作以及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環境保護執法檢查以及系統內部執法稽查工作;擬訂我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綱;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各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擬訂全市環保幹部的培訓計畫;做好環境保護專業教育和業餘教育;配合法務部門組織環保法制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考核和驗收;負責系統內部環境科技成果的申報、登記、評審管理工作,以及環保科技信息、情報簡報工作。
三、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玉溪市環境保護局機關編制23名(其中:行政編制20名,事業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室領導職數8名,縣級非領導職數1名,其他非領導職務的設定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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