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接待遊客的單位,主要包括除星級一飯店、旅行社、A級景區(點)外接待遊客或為遊客提供服務的非星級飯店、景區(點)、餐館、娛樂場所、購物單位、車船公司或經營者。
第三條玉溪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玉溪市旅遊局)負責統一領導全市旅遊接待單位的審批、頒證工作,各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旅遊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對轄區內的旅遊接待單位的推薦、審查、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申報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及其他部門頒發的有效證照;
(二)員工須持有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旅遊上崗資格證;
(三)具備接待遊客或能夠為遊客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
(四)有必要的符合規範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五)員工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技能,且能為遊客提供標準化服務;
(六)堅持誠實經營,優質服務,無欺客宰客行為;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經營無虧損。
第五條凡申請旅遊接待推薦單位者需向所在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第四條規定對申請單位進行檢查,並在10日內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旅遊接待推薦單位標誌牌。負責審批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星級飯店、旅行社、A級景區(點)具有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的資格,不需另行申報。
第六條必要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旅遊接待推薦單位者進行審批,並通知所在地的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標誌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八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應將標誌牌置於顯著位置。
第九條取得旅遊接待推薦單位資格的經營者,由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監督。
第十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實行年度檢審制度,年度檢查考核指標,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旅遊業發展的狀況統一制定,未進行或未通過年度審核的,其旅遊接待推薦單位資格自行失效。收回旅遊接待推薦單位標誌牌。年度檢審工作由所在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檢結果報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重要變更事項,增減經營項目、停業、歇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30日內,須報所在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旅遊接待推薦單位實行質保金制度,質保金數額由各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類制定、收取質保金主要用於處理旅遊投訴和經營戶的其他違規行為,不得挪作它用。旅遊接待推薦單位交納的質保金,在取消旅遊接待推薦單位資格或停業後,由所在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全額退還。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複議、裁決。
(一)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遊接待推薦單位標誌牌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
(三)對檢查查出的硬體設施和服務規範不符合標準的;
(四)由於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遊客人身或財產損失,影響惡劣的;
(五)一年內被遊客投訴兩次的;
(六)拒絕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第十四條在必要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經檢查不符合條件的旅遊接待推薦單位,可以直接作出處分,並將處分結果通知所在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縣兩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在嚴格管理的同時,要對旅遊接待推薦單位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解決、加強協調。
對工作出色的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對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的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要納入市縣旅遊規劃,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扶持。要加大旅遊接待推薦單位的產品及其項目的宣傳力度,幫助其開拓市場。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管理方法和服務標準,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頒布。
第十七條各縣區此前制定的管理辦法若有與本辦法相牴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