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產假
獎勵產假是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惠政策,其費用不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的期限,應該是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限。生育保險基金在支付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藥費,以及生育引起疾病、計畫生育手術等費用之外,再支付獎勵假期的生育津貼,會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提取比例增高,加重參保單位的負擔,影響生育保險事業的發展。
獎勵產假規定
除遼寧規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外,其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都規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一是單純的增加產假。獎勵天數最多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90天;第二是河北,45天;第三是安徽、北京、貴州、湖北、湖南、吉林、江蘇、江西、內蒙古、青海、山西、四川、上海、天津、新疆,30天;第四是重慶,20個工作日;第五是甘肅、廣東、海南、陝西,15天;第六是廣西、寧夏,14天。
二是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獎勵天數最多的是河南,3個月;第二是貴州、黑龍江,90天;第三是安徽、湖南、陝西、雲南, 30天;第四是廣西,20天;第五是雲南,15天。
三是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福建獎勵45天至90天;遼寧、山東獎勵60天;西藏規定,實行晚育並在孩子出生五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一年(從休息之日計算,臨近休假者一併計算,不另批假期),產假前六個月享受全工資,後六個月享受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地區補貼、工齡(護齡等)工資的65%,其他各項補貼照發。吉林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