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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11〕2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06〕1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畫生育,保障公民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晚婚晚育獎勵)
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並且應當退回《光榮證》: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
(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
(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補領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八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畫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即原計畫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即原計畫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第十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二條(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獎勵)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後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畫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三條(過渡性規定)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條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