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由中央軍委於2003年4月8日頒布,2003年進行了一次修訂。全法共由七章,計43條組成。 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決定》貫徹了黨中央“單獨兩孩”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軍隊人員“單獨兩孩”政策的標準條件、審批辦法和服務管理等規定。《決定》的發布施行,對於保證“單獨兩孩”生育政策在部隊貫徹執行,維護官兵合法生育權益,促進依法科學生育,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概述

【法規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

【一級分類】軍事法規

【二級分類】軍人婚姻法律制度

【頒布部門】中央軍委

【頒布日期】2003.04.03

【修訂日期】2014.06.30

《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精神,結合軍隊實際,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軍隊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取得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並經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審核批准,方可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三款修改為:“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後,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覆。”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育子女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再婚家庭雙方再婚前累計已有兩個子女,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並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經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軍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批准,方可再懷孕生育一個子女。”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軍隊建立由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加強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建設,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預、不孕不育症治療等工作,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研究,有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開展新業務、新技術。”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提倡無生育第二個子女意願或者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措施。”

七、第三十條修改為:“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八、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給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降職(級)或者降銜(級)以上處分;當事人是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計畫生育工作,保障實行計畫生育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隊所有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機構,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依法管理計畫生育。

第三條 軍隊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本條例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 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計畫生育的權益。

第五條 軍隊計畫生育工作貫徹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部隊全面建設相結合,與官兵成長進步相結合,與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二章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軍隊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制軍隊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全軍開展計畫生育工作;

(二)審定全軍計畫生育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批軍師職領導幹部人口理論集訓計畫;

(四)定期總結全軍計畫生育工作,推廣計畫生育工作經驗;

(五)組織實施全軍性計畫生育工作的評比、表彰活動;

(六)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全軍計畫生育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組織和指導全軍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組織軍隊計畫生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軍師職領導幹部人口理論集訓和軍級以上單位計畫生育幹部培訓;

(五)編報全軍計畫生育工作經費預算和決算,監督、檢查計畫生育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

(六)制訂全軍避孕藥具需求計畫,負責避孕藥具的訂購、分配和管理;

(七)負責全軍計畫生育工作統計,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八)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計畫生育規章制度,指導所屬單位開展計畫生育工作;

(二)審定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規劃、計畫;

(三)定期分析計畫生育工作情況,推廣計畫生育工作經驗,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計畫生育工作職責;

(四)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團級以上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本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組織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組織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四)組織領導幹部人口理論學習和計畫生育幹部培訓;

(五)管理使用計畫生育工作經費;

(六)編報避孕藥具需求計畫,管理和發放避孕藥具;

(七)負責計畫生育工作統計,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營、連計畫生育指導小組在同級黨委(黨支部)領導下組織落實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的軍務、動員、組織、幹部、宣傳、紀檢、財務、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責,協助和配合計畫生育管理部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 軍隊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以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十三條 女方達到晚婚年齡的育齡夫妻,可自行選擇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並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辦理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

女方為現役軍人的,其單位所在地視為戶籍所在地。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取得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並經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審核批准,方可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

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後,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覆。

生育子女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十五條 再婚家庭雙方再婚前累計已有兩個子女,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並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經師(旅)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軍級單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批准,方可再懷孕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軍隊建立由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加強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建設,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預、不孕不育症治療等工作,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向育齡夫妻提供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研究,有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開展新業務、新技術。

第二十條 軍隊人員結婚前,男女雙方必須到軍隊或者地方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接受婚前衛生指導。

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提倡無生育第二個子女意願或者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必須經軍隊衛生部門批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技術培訓,具備規定的資格。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技術規範和相關制度,確保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施行計畫生育手術造成併發症,經軍區級以上單位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確認的,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給予免費治療。

第二十五條 各級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和衛生部門應當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人員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軍隊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軍隊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條 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

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

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條 夫妻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領證之月起,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育齡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待遇:

(一)原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後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所在單位應當自批准之月起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三條 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給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降職(級)或者降銜(級)以上處分;當事人是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生育第三個及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加重處分。

第三十五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生育第二個及第二個以上子女和非法收養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未完成計畫生育工作目標,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對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不具備國家和軍隊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

(三)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中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為計畫外懷孕或者計畫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護的;

(五)非法倒賣避孕藥具的;

(六)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七)其他妨害計畫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在軍隊營區居住或者從業的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按照國家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軍隊出國留學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計畫生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各總部、軍兵種、軍區、武警部隊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即行廢止。

修訂法規

修訂新聞

重新修訂的《條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適應國家和軍隊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依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依法辦事、科學管理,推進軍隊計畫生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轉變,體現以人為本、造福官兵,保障軍隊人員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體現綜合治理、服務全局,形成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計畫生育工作的合力,確保新時期軍隊計畫生育工作繼續走在全社會前列。

修訂原則

修訂主要把握五個原則:一是法規的一致性。做到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統一,與軍隊的相關法規配套,與各地的條例銜接。二是政策的穩定性。遵循“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的指導思想,照顧到一些特殊情況,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軍隊的特殊性。把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自身特點結合起來,堅持從實際出發,力求具體可行。四是內容的科學性。把總結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來確認,內容更加系統和完善,與有關法律法規互補。五是工作的先進性。堅持高標準,體現嚴要求,推動軍隊計畫生育工作向更

高層次發展。修訂內容

修訂內容包括: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生育調節、再婚生育、權利與義務、優待與獎勵等。

《條例》規定,在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下,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職工配偶是農村居民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還規定,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計畫生育的權益;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

《條例》的修訂頒布,為做好新形勢下軍隊計畫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對於實行依法管理、深化宣傳服務、推進改革創新、提高工作水平,將產生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原《條例》是1996年1月5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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