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犴(獄犴)
亦作“ 獄豻 ”。 1.牢獄。 漢 桓寬 《鹽鐵論·刑德》:“幽隱遠方,折乎知之,室女童婦,鹹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魏書·高祖紀下》:“輕系之囚,宜速決了,無令薄罪久留獄犴。” 金 元好問 《資善大夫集慶軍節度使蒲察公神道碑銘》:“ 正大 二年,被詔審理寃獄,時所在獄犴填滿。”
(2).訴訟。《漢書·刑法志》:“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奸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魏書·肅宗紀》:“比日諒闇之中,治綱未振,獄犴繁廣,嗟訴驟聞,雖曰司存,每多誣壅。” 宋 司馬光 《送元待制絳出牧福唐》詩:“食足奸回熄,風移獄犴銷。”
(3).指刑獄定罪的法令。《荀子·宥坐》:“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 楊倞 註:“獄犴不治,謂法令不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