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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種複雜、消極的社會現象,是長期困擾人類的一個社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在私有制和階級消亡以前,犯罪的社會根源還不能消除,犯罪將繼續產生和存在,這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也就是說,在現階段犯罪還不能完全防止和消滅,預防犯罪的目的是減少犯罪,使犯罪率趨低,而不能完全防止犯罪。但是,在目前犯罪仍然存在的這一歷史階段,重視和加強預防犯罪的教育,增強全民的自我防衛意識,加強和完善預防犯罪的措施,改變某些客觀環境,消除誘發犯罪的客觀因素,犯罪又是可以減少的,防止個案的發生是完全可能的。犯罪學、預防犯罪學和犯罪心理學等學科的專家研究認為,危害社會的各種犯罪侵害行為的發生,其原因主要是由於犯罪主體方面的因素所致,即在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的推動下,為了達到某種犯罪目的而實施的。而研究和實踐也證明,行為人犯罪動機的萌發、產生和形成,又總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和外部因素的刺激下,與犯罪主體內在的不良心理因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結果。這就是說,有些犯罪侵害行為的發生,也與客觀環境和犯罪客體方面,即被害人的某些因素不無關係。如被害人自身的某些過錯、行為失檢和不良狀態,可能是誘發某種犯罪動機的外部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和強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決意;而被害人防範意識薄弱,防衛措施不力等不良狀態,又使得侵害者有機可乘和有利可圖。這些問題的存在,就使有些本來可以預防或避免的犯罪侵害行為未能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