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2012年9月,90後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備受關注,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假想防衛引發學界分歧。

簡介

假想防衛是指一個人由於想像和推測,在認識上產生了錯誤,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存在,因而錯誤的實行了防衛,造成他人無辜的損害。

對於假想防衛而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解決,即如果屬於行為人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應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注意的是,對實施假想防衛的行為人,被害人有權實行正當防衛

構成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衛的意識,實施防衛行為;

3、行為人防衛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性質認定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處理原則

1、假想防衛不應以故意犯罪來處理。

2、假想防衛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3、在某些情況下,假想防衛的行為人產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認識錯誤屬於不可避免。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此,應當視為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與事先防衛的區別

如果他人尚未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衛”。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著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么,甲屬於假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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