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171)在我國、廣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各類社會治安防範組織,即“在基層政府領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隊、護村隊、護校隊、工人糾察隊等不同形式和稱謂的民眾性防範組織”。〔2〕它們“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3」狹義上的輔助警力是指直接協助國家在編警察履行各項職能的輔助力量。英國的文職警察、特別公安員,我國的治安聯防隊(工糾隊),都屬狹義上的輔助警力。
在地位上,輔助警力的成員一般不擁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在許可權上,他們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執法權(包括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功能上,輔助警力主要是彌補在編警力之不足,只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