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物權

特許物權由於它是基於開發、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資源而享有的權利,故我國學者也將其稱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獲得收益的準物權。

概念

特許物權,是指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獲得收益的準物權。由於它是基於開發、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資源而享有的權利,故我國學者也將其稱為自然資源使用權。

特許物權的特徵

1、特許物權的標的是自然資源而不是土地本身。不動產用益物權的客體是土地的本身,是對土地的利用.因此其標的物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可消耗物。權利人是在保持標的物原來狀態下進行使用,並不是為廠在標的物上直接取得自然狀態的初級產品。而特許物權的客體並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對土地上附屬的自然資源的利用。因此,特許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屬於消耗物,在一般情況下,權利入不是對自然資源的反覆使用,而是在不改變自然資源物質屬性的前提下,直接作為初級產品而取得其所有權等權利。儘管自然資源附著於土地,其權屬界定一般與土 地的權屆界定密切相關,但這既不會影響特許物權的存在,也不會影響其他不動產用益物權的行使。所以,特許物權的權利標的並非表現為不動產的形態,不是直接占有和控制不動產,而是表現為實施行政特別許可的某種行為。
2、特許物權的權利行使方式是對自然資源的攝取和開發行為。不動產用益物權的行使方式表現為對土地或者建築物等不動產長期的實際占有和利用並獲得收益,並不是對不動產本身的攝取和開發。其行使的前提是對不動產行使實際的占有和控制,在此基礎上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和利用。而特許物權的行使方式是在特定的土地上進行有目的的、可間斷的攝取、開發和檢測行為,表現為對特殊資源的檢測(如探礦權)、獨立利用(如養殖權和捕撈權)和攝取(如取水權、採礦權)等,其行使的對象是具體的資源,如水資源和礦產資源。因此,權利人對具體的自然資源並不享有物權意義上的控制權,因為對於他而言,誰享有自然資源的物權並不重要,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才是其目的。
3、特許物權一般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效力。一般的不動產物權具有排他性,法律賦予水動產物權人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依據一物一權原則,在同一不動產上不允許相同類型的權利同時存在。但特許物權並不受這一規則的限制,可以同時允許相同種類的特許物權存在於同一自然資源上,如對同一水資源同時賦予若干主體享有取水權,對同一森林同時賦予若干主體享有狩獵權等。
4、特許物權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許可。一般物權的取得基本上是依據法律行為,當事人通過契約方式取得用益物權。但特許物權是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權,這種權利的取得必須經過自然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方可取得,因而特許物權一般依據特別法而設立,未經許可,權利人不能享有特許物權。
5、特許物權的設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義。傳統的不動產物權主要是確定不動產的歸屬和利用,其價值目標是對不動產本身的占有和利用作出法律調整,因而具有傳統的私法意義。而特許物權的權利目的不在於對不動產本身的歸同和利用進行界定.而是在不動產已存在合法物權人的情形下,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設定特許物權,既準許使用人能夠開發自然資源,獲得利益,又能夠保證自然資源合理和可持續地利用,因而特許物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的意義。

特許物權的性質

特許物權的性質存在很大的爭議:
1、否定說:特許物權不屬於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2、肯定說:特許物權屬於用益物權。(物權法採納的觀點)

法律地位

1、特許物權屬於民事權利;
2、屬於物權範疇和用益物權範疇;
3、區別於一般物權和一般用益物權。

特許物權的種類

1、海域使用權;
2、採礦權;
3、取水權;
4、漁業權等。

特許物權的意義

1、當代社會對土地和自然資源利用多元化的需要;
2、人類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開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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