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建國[致公黨四川省委法制委副主任]

牛建國[致公黨四川省委法制委副主任]

牛建國,男,1973年5月生,祖籍江蘇省淮安市,法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 現任琴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致公黨四川省委法制委副主任。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牛建國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四川省律師協會理事,致公黨中央法律專家組成員、四川省委法制工作小組副組長、成都市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成都市政協特邀專家,成都市人大代表。有過政法和政府經濟部門領導工作經歷,具有證券、金融、招投標、智慧財產權律師資格。

論文發表

《試論律師在統籌城鄉發展工作中的作用》(《四川律師》2009年第2期)、《5·12地震引發的若干法律問題解決之道》(《中國新聞周刊》2008年第19期)、《民事訴訟證據疑難問題適用》(《中國律師》2004第3期)、《蟬請黃雀滅螳螂》(《律師與法制》2005年第3期)、《非典疫情呼喚緊急狀態立法》(《律師世界》2003年第9期)、《控方的證據助我成功》(《律師與法制》2004年第3期)、《論競業禁止》(《喀什師範學院學報》2001年第9期)

典型案件

非訟業務

●成都服裝工業集團、成都模具廠、成都市醫藥公司、成都中藥材採購供應站企業改制案

●上海海螺集團成都片區債權債務重組案

●華能公司轉讓華西證券股權案

●四川紅森天然氣有限公司H股香港主機板上市

●成都寶泰實業集團公司與建行成都市第一支行不動產租賃案

●四川仙牌靈芝集團公司治理結構調整案

●成都市社保局與成都飲料廠職工安置案

訴訟業務

(一)民事訴訟

● 希望集團上海森蘭公司訴杭州亞大公司股東知情權案(受案法院:西湖區法院、杭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

此案系全國首例股東起訴要求知情權,由於涉及不在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被40多家媒體披露後一度引起轟動。
一審判決部分勝訴,終審完全勝訴。

● 攀鋼集團北海攀華旅業公司訴元亨股份公司物業租賃抗訴案(受案法院:北海市中院)
該案抗訴審理中,由於案情複雜,曾多次開庭審理,最終完全勝訴,有力地維護了四川企業在外地的投資利益。

● 成都科普爾公司與郵電部第五研究所國泰電纜廠承攬契約糾紛案(受案法院:四川省高院)
成都科普爾公司一審敗訴近300萬元,二審接受委託後,調整思路,律師用“螳螂捕蟬”訴訟策略,取得圓滿的效果。

● 建行銀行四川省分行系列勞動爭議案(受案法院:成都中院、溫江法院、新津法院、金牛法院)
中國建行系統為整裝上市,統一部署大幅度裁員導致一系列勞動訴訟。代理律師多方努力,至今無一起案件敗訴,為建行上市掃清“尾巴”。

● “道法第一案”(受案法院:武侯法院)
死者吳四興擅自違規進入封閉公路被撞死亡,2004年5月8日起訴,成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的首例案件,被媒體稱為“道法第一案”。後調解結案,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8萬元。

● “兩性人”案(受案法院:武侯法院、成都中院)
由於原告史彬“兩性人”的特殊身份,引起媒體的極大關注,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曾作專題報導。案件先後在兩級法院迂迴4年之久,最終勝訴。

(二)刑事訴訟

● 龍泉區“弓繼權”案(受案法院:成都中院、省高院)
因成都市監察局局長唐榮新“跳樓秀”引發成都市龍泉區委政府一幫人“落馬”,弓繼權系區委書記,案發時任成都市政府副秘書長兼農牧局局長。律師受委託擔任弓繼權的第一辯護律師,竭盡全力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 “李思怡”案(受案法院:新都區法院、成都中院)
轟動全國的金堂、清白江兩地警察因冷漠致吸毒人員年僅3歲的幼女活活餓死,經《鳳凰衛視》、《中國新聞周刊》、美聯社等媒體披露後引起強烈反響。公安部長周永康、省委書記張學忠等多次指示嚴懲相關責任人。經過不懈努力,律師代理的涉嫌瀆職的警察由情節最重到處刑最輕,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

● “趙曉東”案(受案法院:綿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
四川建省以來的最大一起黑社會案件,涉案被告35人,首犯趙曉東被指控7宗罪名,此案在綿陽市黨校大禮堂連續開庭15天。由於情節與瀋陽“黑老大”劉涌相似,被稱為“四川劉涌案”。律師受委託擔任趙曉東的辯護人,有力地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 達州“黑老大”案(受案法院:成都市中院)
達州被判15年的“黑老大”羅某在監獄中又打死一人,律師受委託後,多次親臨案發現場和搶救醫院,發現死亡不能排除醫治不及時的原因,將已作好心理準備的被告人從“黃泉”路上拉回。
被告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未抗訴。

(三)行政訴訟

● 車購稅複議案(受案機構:省國家稅務局)
稅收涉及到對私有財產的徵收,由法律直接規定歷來是西方已開發國家的慣例。我國稅收不管是立法還是執法都有很大的隨意性。2003年9月,四川大學幾名教師相約購買了威姿車3輛,就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數額與徵收辦公室發生爭議,徵收辦公室認為應按核定價作為計稅依據,而購車人認為應按實際成交價作為計稅依據。律師接案後,依法向省國稅局提起行政複議,後勝訴。
2003年10月,省交通廳與省國家稅務局共同行文,要求全省退還多徵收的車輛購置稅。

● 不服交警扣分案(受案法院:成都市高新區法院)
駕駛執照本是按行政法規頒發的,而交警部門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就可以對駕駛人員“扣分”,達到一定的分值甚至會被吊銷駕照。這一做法的實際效果就是下位階法規剝奪上位階法規對公民的授權。
2004年9月,律師代理本所另一律師將成都交管第一分局告上法庭。後交警方面作出讓步,主動撤銷了處罰,原告撤訴。

●杜鐵匠販賣私菸案(受案法院:成都中院、龍泉法院)
杜鐵匠販賣私菸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受到處罰,但龍泉執法部門順手牽羊還扣押了杜鐵匠正品煙價值25萬元。處罰後,杜鐵匠索要正品煙時被告知已被自己領走,因此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兩級法院先後進行過三次筆跡鑑定。後此案與執法部門“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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