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組台演出管理規定

一、工作程式

依法受理單位開展營業性組台演出活動的申請。營業性演出活動是指除專業文藝表演團體的獨立演出或者聯合演出之外,臨時組合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申請單位須在演出項目實施前20日提交以下材料:

(一)演出申請書;

(二)演出契約意向書;

(三)演出節目內容材料;

(四)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個人的演出許可證。

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組台演出,應當在演出前20日報省文化廳審批。非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組合演出或涉外演出的,應與演出經紀機構簽訂委託契約,由演出經紀機構申報有關演出材料。

省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有效報件後,5日內給予書面審批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二、政策、法規依據

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三、工作機構

省文化市場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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