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鎮,清代,屬呼蘭城鑲藍旗,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劃歸蘭西縣,隸屬西鄉一區。中華民國時期,隸屬四保。東北淪陷後,設新陽村。1945年“九三”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隸屬新陽區,1949年改隸第六區。1956年6月,撤區劃鄉,設定新陽鄉。1958年8月,改稱燎原人民公社。1983年5月,政社分開,改為燎原鄉。
經2017年12月18日省政府行政區劃調整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現批覆如下:同意將蘭西縣燎原鄉撤鄉設鎮,以燎原鄉行政區域為燎原鎮的行政區域,原隸屬關係、政府所在地不變,鎮政府駐新陽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