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服務年限

礦井可采儲量除以儲量備用係數乘以礦井年產量的積所求得的服務年限。礦井可采儲量指礦井設計儲量(精查儲量減去設計計算的斷層、防水、井田邊界等煤柱後剩餘的儲量)減去工業場地、地面建築物和構築物、井下主要巷道等保護煤柱後乘以採區采出率所得到的儲量。

釋文:中國規定厚煤層採區采出率不低於75%,中厚煤層不低於80%,薄煤層不低於85%。為確保礦山有可靠服務年限而在計算時對儲量採取的富裕係數,稱為儲量備用係數,根據地質條件和開採技術條件的複雜程度等原因,礦井的儲量備用係數一般選擇1.3~1.5。露天礦一般選擇1.1~1.2。根據煤礦生產開採形式,分別提出不同設計生產能力的煤礦井服務年限、露天煤礦服務年限和改擴建煤礦井服務年限。小型煤礦的服務年限由各省主管部門制定。對缺煤地區,各類礦井的服務年限可適當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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