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yānhuābàozhújīngyíngxǚkǒ
2006年8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