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10631—2004《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本次修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檔案精神及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完善了術語和定義;
———調整了分類與分級,將煙花爆竹產品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兩大類,並分別對藥種、藥量、規格、結構、材質、燃放軌跡、燃放效果等技術要求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在個人燃放類中取消了小禮花類和內筒型組合煙花中危險性較大的品種,在嚴格限定單筒內徑、單筒藥量、開包藥量、總藥量等安全技術指標的前提下,保留了小部分內筒型組合煙花;
———完善了包裝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煙花爆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49)歸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0631—1989、GB10631—2004。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分級、通用安全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輸和儲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煙花爆竹產品,不包括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6284 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 乾燥減量法
•GB/T9724 化學試劑 pH 值測定通則
•GB/T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GB11652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GB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5814.1 煙花爆竹煙火藥成分定性測定
•GB19270 水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GB19359 鐵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GB19433 空運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
•GB/T21242 煙花爆竹禁限用藥劑定性檢測方法
•GB24426 煙花爆竹 標誌
•GB50161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
•QB/T1941.5 煙花爆竹藥劑 吸濕率的測定
•SN/T1730.3 出口煙花爆竹安全性能檢驗方法 第3部分:低溫穩定性試驗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煙花爆竹 fireworks
•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3.2效果藥 pyrotechniccharge
•用於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的煙火藥。
•3.3開包藥 burstingcharge
•用於炸開效果件並引燃效果藥的煙火藥。
•3.4發射藥 liftingcharge
•用於發射和推進作用的煙火藥,有粒狀、粉狀兩種。
•3.5雷彈 thunder
•外殼封閉,內裝藥全部為爆炸藥,以聲響效果為主的效果件。
•3.6運輸包裝 transportationpack
•用於運輸的煙花爆竹包裝單元。
•3.7銷售包裝 salespackage
•作為最小零售單位的煙花爆竹包裝單元。
•3.8計數類產品 countingproducts
•由一定數量的單一產品組成,通過燒成率進行評價的產品。
•3.9穩定桿 stabilitystick
•用於穩定產品在空中運動方向或軌跡的部件。
•3.10引燃裝置 ignitiondevice
•用於點火、傳火、控制引燃時間以及保護引火線的裝置,含引火線、點火頭、擦火頭、護引套(紙)、引線接駁器等。
•3.11護引套 fuseprotector
•用於防止引火線被意外點燃,保護引火線的部件。
•3.12引線接駁器 fuseconnector
•用於煙花連線傳火的部件,由插頭和插座組成。
•3.13底座 base
•用於防止產品在燃放時倒筒的部件。
•3.14底塞 bottomplug
•用於防止煙火藥燃燒時火焰、氣體等從底部噴出而築填在底部的部件。
•3.15引燃時間 ignitiontime
•從引火線點燃至主體被引燃的時間。
•3.16燒成 successfulfunction
•產品在燃放時達到預期效果的現象。
•3.17燒成率 functioningpercentage
•計數類產品燃放後,燒成個數占燃放總個數的百分比。
•3.18熄引 fuseextinguish
•引火線被點燃後,未引燃主體的現象。
•3.19沖頭 unpredictabletop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噴射口衝掉或將爆竹的頭部沖開的現象。
•3.20沖底 unpredictableplug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底塞或底座沖開的現象。
•3.21沖射 unpredictableejec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快速發射狀燃燒的現象。
•3.22倒筒 tipover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傾倒的現象。
•3.23燒筒 tubeburnout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燃燒的現象。
•3.24炸筒 tubeblowout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炸裂的現象。
•3.25散筒 multi-tubeseparation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開裂、穿孔或筒體間分離的現象。
•3.26低炸 lowburst
•燃放時在規定高度以下開包(炸)的現象。
•3.27炙熱物 debris
•燃放時產生的高溫塊狀物。
•3.28發射偏斜角 deflectionangleoflaunch
•升空產品發射時偏離水平面垂線的角度。
•3.29速燃 rapidburning
•燃放時煙火藥以大於設計燃速燃燒的現象。
•3.30爆燃 deflagration
•燃放時煙火藥以接近爆速猛烈燃燒的現象。
•3.31斷火 fireoff
•燃放時主體中途熄滅或留有未被點燃煙火藥的現象。
•3.32殉爆 detonation
•某一產品或部件爆炸時,引發相鄰產品或部件瞬間同時爆炸的現象。
分類與分級
產品類別
根據結構與組成、燃放運動軌跡及燃放效果,煙花爆竹產品分為以下9大類和若干小類(各類及小類與美國、歐盟標準對照表參見附錄A),產品類別及定義見表1。
產品級別
按照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大小,煙花爆竹產品分為A、B、C、D四級,具體見表2和表3。
•4.2.1 A 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很大的產品。
•4.2.2 B級: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的室外空曠地點燃放、危險性較大的產品。
•4.2.3 C級: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
•4.2.4 D級: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
消費類別
按照對燃放人員要求的不同,煙花爆竹產品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
•4.3.1 個人燃放類:不需加工安裝,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級、D級產品。
•4.3.2 專業燃放類: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 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注】表格、示例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
通用安全質量要求
標誌
5.1.1 產品應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誌和流向登記標籤。產品標誌分為運輸包裝標誌和銷售包裝標誌。標誌應附在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上不脫落。
5.1.2 運輸包裝標誌的基本信息應包含:產品名稱、消費類別、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製造商名稱及地址、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箱含量、箱含藥量、毛重、體積、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標準代號以及“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圖案,安全圖案應符合GB190、GB/T191要求。
5.1.3 銷售包裝標誌的基本信息應包含:產品名稱、消費類別、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製造商名稱及地址、含藥量(總藥量和單發藥量)、警示語、燃放說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5.1.4 專業燃放類產品應使用紅色字型註明“專業燃放”的字樣,個人燃放類產品應使用綠色字型註明“個人燃放”的字樣。摩擦型產品套用紅色字型註明“不應拆開”的字樣。
5.1.5 專業燃放類產品還應標註加工、安裝方法,發射高度、輻射半徑、火焰熄滅高度、燃放軌跡等信息。設計為水上效果的產品應標註其適用的水域範圍。
5.1.6 標註內容正確且清晰可見,易於識別,難以消除並且與背景色對比鮮明。運輸包裝上的“消費類別”字型高度≥28mm,其他字型高度≥6mm,銷售包裝上的“警示語及內容”字型高度≥4mm,其他字型高度≥2.2mm。
5.1.7 燃放說明和警示語內容應符合GB24426的規定。
包裝
5.2.1 產品應有銷售包裝(含內包裝)和運輸包裝;銷售包裝與運輸包裝等同時,應同時符合銷售包裝與運輸包裝要求。
5.2.2 銷售包裝(含內包裝)材料應採用防潮性好的塑膠、紙張等,封閉包裝,產品排列整齊、不鬆動。內包裝材質不應與煙火藥發生化學反應。
5.2.3 運輸包裝應符合GB12463的要求。
5.2.4 運輸包裝容器體積符合品種規格的設計要求,每件毛重不超過30kg。
5.2.5 水路、鐵路運輸和空運產品的運輸包裝應分別符合GB19270、GB19359、GB19433的技術要求。
5.2.6 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應使用單一色彩(瓦楞紙原色、灰色、草黃)的包裝,不應使用其他彩色包裝;個人燃放類產品包裝可使用對比度鮮明的彩色包裝。
5.2.7 摩擦型產品包裝應採取隔柵或填充物等方式。
外觀
5.3.1 產品應保證完整、清潔,文字圖案清晰。
5.3.2 產品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外型無明顯變形、無損壞、無漏藥。
5.3.3 筒標紙貼上吻合平整,無遮蓋、無露頭露腳、無包頭包腳、無露白現象。
5.3.4 筒體應粘合牢固,不開裂、不散筒。
部件
5.4.1 底座、底塞和吊線
•5.4.1.1 不需要加工安裝的C級、D級,且放置在地面燃放主體不運動的煙花(噴花類、玩具類產品),筒高超過外徑三倍的,應安裝底座,底座的外徑或邊長應大於主體高度(含安裝底座後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應安裝牢固,在燃放過程中,底座應不散開、不脫落。
•5.4.1.3 底塞應安裝牢固,在跌落試驗過程中,不開裂、不脫落。
•5.4.1.4 吊線應在50cm 以上,安裝牢固並保持一定的強度。
5.4.2 引燃裝置
•5.4.2.1 在所有正常、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使用引燃裝置,應能正常地點燃並引燃效果藥。
•5.4.2.2 引火線、引線接駁器、電點火頭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要求。
•5.4.2.3 點火引火線應為綠色安全引線,點火部位應有明顯標識。
•5.4.2.4 點火引火線應安裝牢固,可承受產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脫落或損壞。
•5.4.2.5 快速引火線、電點火頭和引線接駁器應慎重使用,並遵循下列要求:
a) 產品不應預先連線電點火頭(舞台用焰火採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 個人燃放類產品不應使用電點火頭;
c) 使用快速引火線和引線接駁器(僅限定在特殊的組合煙花)時,快速引火線與安全引火線及引線接駁器之間應安裝牢固,可承受1kg的作用力而不脫落或損壞,快速引火線和引線接駁器均應有防火措施;
d) 快速引火線只能作為連線引火線,顏色應為銀色、紅色或黃色。
•5.4.2.6 點火引火線的引燃時間應保證燃放人員安全離開,且在規定時間內引燃主體。D 級:2s~5s;C級:3s~8s;A 級、B級:6s~12s。C級、D級產品設計無引燃時間的產品可不計引燃時間,專業燃放類產品採用電點火引燃的不規定引燃時間。
5.4.3 手持部位不應裝藥或塗敷藥物。手持部位長度:C級≥100mm,D 級≥80mm。A 級、B級產品不應設計為手持燃放。
5.4.4 個人燃放類產品不應含漂浮物和雷彈。
5.4.5 其他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安裝牢固,不脫落。
結構和材質
5.5.1 產品的結構和材質應符合安全要求,保證產品及產品燃放時安全可靠。
5.5.2 個人燃放類組合煙花不應兩盆以上(含兩盆)聯結。
5.5.3 個人燃放類組合煙花筒體高度與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徑的比值應≤1.5,且筒體高度應≤300mm。
5.5.4 產品運動部件、爆炸部件及相關附屬檔案一般採用紙質材料,不應採用金屬等硬質材料,以保證在燃放時不產生尖銳碎片或大塊堅硬物。如技術需要,固定物可採用木材、訂書釘、釘子或捆綁用金屬線,但固定物不應與煙火藥物直接接觸。
5.5.5 帶炸效果件和單個爆竹產品內徑>5mm 的,如需使用固引劑,應能確保固引劑燃放後散開,固引劑碎片中不應含有直徑>5mm 的塊狀物。
藥種、藥量和安全性能
5.6.1 藥種
•5.6.1.1 產品不應使用氯酸鹽(煙霧型、摩擦型的過火藥、結鞭爆竹中紙引和擦火藥頭除外,所用氯酸鹽僅限氯酸鉀,結鞭爆竹中紙引僅限氯酸鉀和炭粉配方),微量雜質檢出限量為0.1%。
•5.6.1.2 產品不應使用雙(多)基火藥,不應直接使用退役單基火藥。使用退役單基火藥時,安定劑含量≥1.2%。
•5.6.1.3 產品不應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沒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鎂粉、鋯粉、磷(摩擦型除外)等,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吐珠類、玩具類產品及個人燃放類組合煙花不應使用鉛化合物,檢出限量為0.1%。
•5.6.1.4 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產品除可含每單個藥量<0.13g的響珠和炸子外,不應使用爆炸藥和帶炸效果件。
•5.6.1.5 架子煙花產品僅限燃燒型煙火藥,不應使用爆炸藥和帶炸效果件。
5.6.2 藥量
•5.6.2.1 單個產品不應超過最大裝藥量。實際藥量與標稱藥量的允許誤差:藥量≤2g,誤差±20%;2g<藥量≤25g,誤差±10%;藥量>25g,誤差±5%。
•5.6.2.2 個人燃放類產品最大允許藥量。
•5.6.2.3 專業燃放類產品最大允許藥量。
5.6.3 安全性能
•5.6.3.1 產品及煙火藥的安全性能應定期進行檢測。新產品批量生產前應對產品及煙火藥進行檢測。
•5.6.3.2 產品安全性能檢測包括跌落試驗、熱安定性、低溫試驗及煙火藥安全性能檢測。煙火藥安全性能檢測包括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相容性、吸濕性、水分、pH 值。
•5.6.3.3 產品及煙火藥熱安定性在75 ℃±2 ℃、48h條件下應無肉眼可見分解現象,且燃放效果無改變。
•5.6.3.4 產品低溫試驗在-35℃~-25℃、48h條件下應無肉眼可見凍裂現象,且燃放效果無改變。
•5.6.3.5 產品的跌落試驗不應出現燃燒、爆炸或漏藥的現象。
•5.6.3.6 產品各類煙火藥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熱安定性、相容性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6.3.7 煙火藥的吸濕率應≤2.0%,笛音藥、粉狀黑火藥、含單基火藥的煙火藥應≤4.0%。
•5.6.3.8 煙火藥的水分應≤1.5%,笛音藥、粉狀黑火藥、含單基火藥的煙火藥≤3.5%。
•5.6.3.9 煙火藥的pH 值應為5~9。
燃放性能
5.7.1 噴花類的噴射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D級≤1m,C級≤8m,B級≤15m。
5.7.2 各類升空產品效果出現的最低高度見表4。
5.7.3 發射升空產品的發射偏斜角應≤22.5°,造型組合煙花和旋轉升空煙花的發射偏斜角應≤45°(僅限專業燃放類)。
5.7.4 A 級產品的聲級值應≤120dB,B級、C級、D級產品的聲級值應≤110dB。
5.7.5 個人燃放類產品燃放時產生的火焰、燃燒物、色火或帶火殘體不應落到距離燃放中心點8m 之外的地面。專業燃放類產品燃放時產生的火焰、燃燒物、色火或帶火殘體不應落到距離燃放中心點B級20m,A 級40m 之外的地面(特殊設計的專業燃放類產品除外)。
5.7.6 產品燃放時產生的炙熱物與燃放中心點橫向距離:C級≤15m,B級≤25m,A 級≤50m。
5.7.7 產品燃放時產生的質量>5g(紙質>15g,設計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拋射物與燃放中心點橫向距離:C級≤20m,B級≤30m,A 級≤60m。
5.7.8 產品燃放不應出現倒筒、燒筒、散筒、低炸現象,且燃放後筒體不應繼續燃燒超過30s;其他缺陷應符合GB/T10632的要求。
5.7.9 計數類產品,計量誤差應在±5%的範圍內。
5.7.10 計數類產品燒成率應>90%。
5.7.11 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m,旋轉直徑範圍應≤2m。
5.7.12 線香型產品不應爆燃,燃放高度1m±0.1m 時不應有火星落地。
5.7.13 煙霧效果不應出現明火。
5.7.14 玩具造型產品行走距離應≤2m。
【注】表格、示例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
檢驗方法
6.1 標誌檢驗:目測方法進行檢驗。
6.2 包裝檢驗:目測及按相關包裝標準執行。
6.3 外觀檢驗:目測方法進行檢驗。
6.4 部件檢驗
6.4.1 底座牢固性和穩定性檢驗
•6.4.1.1 底座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的主體上吊起50g重物1min,觀察底座與主體是否分離;觀察產品燃放過程,底座是否脫落或者散開。
•6.4.1.2 底座穩定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製成的與水平面成30°的斜面上,樣品不應斜倒,樣品旋轉任意角度後,也不應傾倒。
6.4.2 引燃裝置檢驗
•6.4.2.1 用目測方法觀察點火引火線、快速引火線、電點火頭、引線接駁器的外觀及連線是否完好。
•6.4.2.2 引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線上吊起200g或自身質量2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觀察引火線是否脫落;快速引火線與安全引火線及引線接駁器之間應吊起1000g或自身質量1倍(取最小值)的重物1min,觀察引火線是否脫落。
•6.4.2.3 引燃時間測定:用兩塊精度不低於0.1s的計時秒表,測量從點燃引火線至引燃主體的時間。兩塊表讀的數偏差<0.5s,則檢驗結果有效。取其平均值,採用四捨五入法,精確到0.1s。
•6.4.2.4 快速引火線和接駁器防火測試:露在外面的快速引火線和接駁器旁燃時間應>20s。
6.4.3 底塞牢固性檢驗將主體(安裝底座的產品不摘除底座)水平狀拿住,從400mm 高處,向厚度為30mm 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複3次,觀察底塞是否開裂或跌落。
6.4.4 吊線牢固度檢驗:在吊線上加50g重物後吊起1min,觀察吊線是否脫落或斷線。
6.5 結構與材質檢驗:目測產品結構和材質是否符合5.5的要求,必要時解剖檢測其結構。
6.6 藥種、藥量、安全性能檢測
6.6.1 藥種採用GB/T21242、GB/T15814.1標準方法進行。
6.6.2 藥量採用計量合格且符合相應精度的天平進行檢測。藥量≤2g的,取10個(發)樣品分別稱量記錄,最大值為產品藥量;2g<藥量≤25g的,取5個(發)樣品分別稱量記錄,最大值為產品藥量;藥量>25g的,取3個(發)樣品分別稱量記錄,最大值為產品藥量。
6.6.3 安全性能檢測
•6.6.3.1 吸濕性測定按QB/T1941.5規定執行。
•6.6.3.2 水分測定:按GB/T6284規定執行(採取烘箱乾燥或紅外水分測定儀檢測)。
•6.6.3.3 pH 值測定按GB/T9724規定執行。
•6.6.3.4 熱安定性測定:單個產品藥量<100g的,將產品放置在75 ℃±2 ℃的烘箱中48h無燃燒、爆炸現象,取出放置24h後燃放,觀察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單個產品藥量≥100g的,稱取50g煙火藥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無燃燒、爆炸現象,取出放置24h後點燃,觀察是否保持原設計效果。
•6.6.3.5 低溫試驗按SN/T1730.3規定執行。
•6.6.3.6 跌落試驗:將成箱產品從12m 高處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觀察產品是否發生燃燒、爆炸和漏藥現象。
•6.6.3.7 摩擦感度、撞擊感度、火焰感度、靜電感度、著火溫度、爆發點按相關標準檢測。
6.7 燃放性能檢驗
6.7.1 進行燃放性能檢驗時遇有下列情況,應暫停或終止燃放:
a) 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築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b) 突然下雨、起霧等,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c) 發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況;
d) 現場燃放人員認為有必要暫停或終止燃放的情況。
6.7.2 發射高度的測定:可選用標桿、測距儀、經緯儀及其他儀器設備測定,允許誤差:發射高度≤30m時,±2m;發射高度30m~50m 時,±4m;發射高度>50m 時,±8m。
6.7.3 發射偏斜角的測定:選擇圖1或圖2裝置,在觀測點處將A 點對準發射點,透過透明板觀察發射偏斜角。
6.7.4 聲級值檢驗:隨機抽取樣品(爆竹10個、其他3個)進行聲級測定,聲級計水平放置安裝在三角架上,吸音器中心線距地面1.5m,根據不同級別的樣品,確定聲級計與樣品燃放點的水平距離:A 級為25m,B級為15m,C級為8m,D級為2m,燃放樣品,記錄聲級數據,取最大值為樣品的聲級值。(環境條件:室外開闊平坦的硬性地面上,周圍15m 內無聲音反射的物件;環境噪音<60dB;風速<5級,無雨、霧。)
6.7.5 燒成率檢驗:將一定數量的產品燃放後,統計出燒成數與未燒成數,計算出燒成率。
6.7.6 拋射物檢測:目測是否有金屬拋射物,觀察色火或炙熱物是否在規定範圍以內。用米尺測量有可能超過指定限度質量殘渣離燃放點的距離,並用感量0.1g的天平稱量其質量。
【注】表格、示例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
檢驗規則
7.1 組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藝條件、同一生產線和班次生產的品種、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之前;
b) 停產半年以上再生產時;
c) 原材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d) 監督檢驗部門提出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抽樣方法:按GB/T10632規定執行。
7.2.3 型式檢驗項目:標誌、包裝、外觀、部件、結構與材質、藥種、藥量、安全性能(煙火藥涉及新材料的以及需檢測的,應檢測摩擦感度、撞擊感度、靜電感度、火焰感度和著火溫度等項目)、燃放性能。
7.3 出廠檢驗和進貨驗收
7.3.1 出廠檢驗
•7.3.1.1 出廠檢驗抽樣方法:按GB/T10632規定執行。
•7.3.1.2 出廠檢驗項目:標誌、包裝、外觀、部件、藥量、燃放性能。
•7.3.1.3 每批產品應經生產廠家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驗合格,並出具合格證方可出廠。
7.3.2 進貨驗收
•7.3.2.1 進貨單位應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或自行組織對產品的標誌、包裝、外觀、部件、藥量、燃放性能等進行檢驗驗收。
•7.3.2.2 產品無質量合格證明或有破損、受潮、霉變、變形的應拒收,並視情況作相應處理。
•7.3.2.3 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紛,應由法定專業檢驗機構進行質量仲裁。
【注】表格、示例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
運輸和儲存
8.1 運輸:產品應符合國家對煙花爆竹運輸的統一規定。
8.2 儲存
8.2.1 產品儲存應按GB11652要求存放在專用危險品倉庫。倉庫和儲存限量應符合GB50161規定。
8.2.2 產品從製造完成之日起,在正常條件下運輸、儲存,保質期三年(含鐵砂的產品保質期一年)。
【注】表格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
附錄(資料性附錄)
附錄A
煙花爆竹分類與美國、歐盟標準對照表
表A.1 煙花爆竹分類與美國、歐盟標準對照表
附錄B
煙花爆竹包裝標誌內容示例
以下示例的文字的字型大小應按照標準要求執行;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應按照標準執行;印刷的比
例應根據包裝的大小規格確定。
圖B.1 煙花爆竹銷售包裝標誌內容示例1
圖B.2 煙花爆竹銷售包裝標誌內容示例2
圖B.3 煙花爆竹運輸包裝標誌內容示例
【注】表格、示例詳情請見本標準(GB:10631-2013)出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