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
三、負責全市實施和依照實施國家公務員單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省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擬定實施辦法和細則;指導和協調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管理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檔案。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中、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焦(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協調工作。
五、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貫徹省職稱改革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推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六、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全市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全市人才市場的發展規範、人才中介機構和人事代理的綜合管理;負責各類人才的流動和就業服務工作;管理區域性大型人才交流和面向社會的人才交流活動;建立和完善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受理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單位和跨縣(市)區的人事爭議案件;承辦市直單位(不含黨政群系統)和省駐焦單位科以下人員的調配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
七、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國家、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標準及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貼、福利制度。貫徹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的政策規定,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工作。
八、實施國家、省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的全市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九、貫徹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制定安置、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指導和協調全市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國際職員的選拔、派遣等事宜;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市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十三、負責全市政府系統人事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負責人事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