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政府

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區別

有限政府是與無限政府相對而言的。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區別主要在於政府的職能、政府的權力和政府的規模。有限政府是指在確保增強政府治理能力、不斷提高政府巨觀調控水平的前提下,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在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以滿足公眾利益訴求和市場經濟發展客觀需要的同時,又受到社會各界監督制約,避免濫用職權。就是說,政府的權力、職能、規模以及行為方式等應依法受到掣肘和監督,不能超越其法定的界限。建構現代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必須實現國家治理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從適度均衡和建設性互動關係的意義上界定和把握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加速政治法制化進程。有限政府在政制安排中利用其內部的分權與制衡機制,依照法治原則,實現政府權力的自我約束,防止政府內部的過度集權與專斷。國家通過制度安排,規範政府權能運行機制與方式,實現社會對政治活動的參與監督。在有限政府模式下,政府被看做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實體,是與社會與個人相分離的一套機構和運行過程。這種有限政府理論,已成為近代西方政府概念和體制的基礎。有限政府不僅體現在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權力受到限制,而且還存在於政府與社會的生活的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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