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238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無錫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在建工程、周圍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深基坑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以下簡稱“監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水文地質條件、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工程。深度超過10米(含10米)或雖未超10米但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為一類深基坑工程,深度超過5米(含5米)或未超5米但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為二類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建設包括基坑工程勘察、基坑支護結構設計和施工、監理、地下水控制、基坑開挖、基坑及周邊監測等內容。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轄區內深基坑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深基坑工程建設中,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方法。未在本市使用過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應當結合本市實際,作專題研究、論證和試點後,方可推廣使用。
第二章 工程前期、勘察與設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將深基坑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能力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並督促各有關責任單位履行職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將深基坑工程納入施工總承包範圍,不得單獨發包。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不得迫使承包商低於成本價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相關單位違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七條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對周圍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現狀,以及同期建設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資料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調查範圍根據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一般情況,調查範圍從基坑邊線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開挖深度3倍距離止。
第八條 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周圍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進行深入調查,並做好詳細記錄,拍攝影像資料。必要時,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條件的鑑定機構,對建(構)築物進行鑑定,並提出相應措施。
鄰近捷運、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有關法規或規定執行。
第九條 從事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資質或岩土工程勘察、設計專項的專業類乙級及以上的資質。一類深基坑工程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資質或甲級岩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的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如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很嚴重的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註冊岩土或一級結構工程師資格。
第十條 深基坑工程勘察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勘察。勘察報告應當對支護結構的選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對相鄰設施的影響、現場監測的項目、開挖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勘察報告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勘察單位應當對勘察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勘察報告應當經一類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後的服務工作,當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進行設計,並根據審查合格後的勘察報告、深基坑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管線情況、主體結構設計要求、施工條件等編制設計方案。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原則上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則選擇最佳方案。
當支護結構作為主體結構的一部分時,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設計檔案應當經負責主體結構設計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審核並加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章。
第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深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正常使用期限、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與疏導、監測項目及要求、相鄰設施與環境保護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深基坑工程設計深度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當使用錨桿支護形式時,錨桿不得伸入城市道路紅線範圍,也不得伸出建設項目可建設用地範圍線,且應當退讓原有地下基礎設施。城市中心區域開挖深度超過8米的基坑,限制使用錨桿支護形式。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作好技術交底和後期施工服務工作。當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相關單位研究解決。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四條 承接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二級以上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承接一類深基坑工程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一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國家註冊一級建造師資格或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及以上岩土工程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豐富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經驗。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設計方案以及相鄰設施與周邊環境資料,針對不同施工狀況編制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當有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施工方案必須先經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簽章。在根據技術評審專家組意見修改完成並通過複審後,經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報監理單位,由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可實施。
第十六條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周邊環境進行檢查,確保相鄰設施、地下管線、道路及環境等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全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內容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施工。
嚴禁擅自修改或變更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審查專家組同意,並組織重新審查;如涉及設計方案修改或變更,應當先徵得設計單位同意。
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泥漿渣土,應當按照市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八條 相鄰多項深基坑工程先後施工時,各建設單位應當共同做好協調工作,採取具體安全措施,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造成不良影響。
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先施工的建設單位參與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審查,並形成一致意見。
第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應當實行信息化管理。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監測單位監測,保護好所有的監測點,做好監測工作。應當隨時觀察和掌握降水過程、支護結構施工、土方開挖、基礎施工等各階段對基坑及相鄰設施、地下管線、道路等的影響。當發現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按施工方案中的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工程監測與監理
第二十條 監測單位應具有乙級及以上的岩土工程監測資質或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不得與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單位具有隸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一類深基坑或安全等級為一級深基坑工程監測應當由具有甲級岩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單位或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施工方案以及有關技術標準,針對項目特點以及周圍環境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監測方案,並經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認可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認可的監測方案實施對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及周圍環境的全過程監測,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深基坑工程暴露時間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限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暴露期間的監測方案。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提出合理意見,並將監測結果、評價和意見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做信息反饋。工程結束後,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當遇到雨天或其他異常天氣、基坑毗鄰重要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實測變形值接近預警值時,應當加密監測斷面,並增加監測頻率。當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或者監測值達到預警值時,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相關技術規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等資料檔案,針對基坑工程的不同特點,編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並嚴格按照監理規範對深基坑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理。
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明確旁站監理部位、施工重要環節和關鍵點。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應當把以下內容作為深基坑工程監理重點:
(一)嚴格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否合理和準確,並對施工方案及監測方案進行審查;
(二)嚴格檢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嚴格檢查和督促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各項技術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
(四) 嚴格檢查和督促各項觀察、監測記錄的履行;
(五)深基坑開挖後暴露時間較長或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限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通知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全過程的監理,及時掌握工程動態和監測數據,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並向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報告;出現險情時應及時下達暫停令,並向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五章 工程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實行技術評審制度。
二類深基坑工程,實行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一次技術評審制度;一類深基坑工程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實行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二次技術評審制度,設計方案應先行進行技術評審,按調整完善後的設計方案編制的施工方案再進行技術評審。
第二十七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技術評審由市土木建築工程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施工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建設、監理、設計、監測等相關單位應當參加。
一類深基坑工程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評審專家不少於7人,二類深基坑工程評審專家不少於5人。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技術評審會,且專家組成員不得與建設項目各方主體有利害關係。
專家組成員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工程方案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要求;
(二)計算模型、程式、各類參數選取和設計是否合理;
(三)方案實施是否存在工程自身安全隱患及對周邊環境、地下管線和設施等的不利影響;
(四)環境保護措施、安全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是否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五)方案編制是否達到深度要求等。
專家組應認真評審並形成意見,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督促相關單位修改設計、施工方案,並將修改後的方案報原專家組複審。
施工過程中涉及重要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變更,應當重新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
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技術評審細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並在施工現場應設定公示牌,明確公示深基坑工程項目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設計單位及監測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聯繫電話,及應急救援電話。
發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效搶險,防止事故及事故後果的擴大,並按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管理,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在施工現場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人員,確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監管,在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核查建設單位辦理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通過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技術評審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對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根據按照深基坑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畫,督促深基坑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職責,並掌握深基坑工程施工進展動態。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相關單位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發現的深基坑工程相關單位違反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行為,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按相應規定將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