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條例共六章五十四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62號

關於批准《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的通知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10月31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軌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建設工程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關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屬地監管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備,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督促行業、領域內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防範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稚園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網路等媒體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以及對安全生產進行公益宣傳的義務,適時免費刊播安全生產公益廣告。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推廣套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培育和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以下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一)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參加搶險救護;

(四)研究和推廣套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

(五)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六)依法應當予以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每季度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並形成書面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以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檢查安全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三)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五)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分管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部門負責人在部門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聘用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一名專職和一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聘用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瓶裝液化石油氣、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機械製造、電力生產和道路運輸單位,以及粉塵涉爆、涉氨製冷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社會組織實施或者開展安全巡講等方式,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服務。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因素辨識和分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並向從業人員公布安全生產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構成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文字、圖像等方式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激勵政策:

(一)達到標準化二級及以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延期手續和降低工傷保險費率,並給予適當獎勵;

(二)達到標準化三級的,按照有關規定換領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推薦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政策。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能持續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請原安全生產標準化發證機關取消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解散、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在接管後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列入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城市綜合體、商場、網咖、電影院、劇院、公共娛樂場所、商品交易市場、高層樓宇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單位,使用電梯、瓶裝液化石油氣、遊樂設施的單位,以及較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單位等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或者其他單位委託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將其納入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不得轉移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並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權利: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參加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七)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八)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法律可以獲得其他民事賠償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義務:

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並按照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推舉至少一名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代表,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納入績效管理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相應的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分工監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專家組。

專家組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安全生產形勢的預測分析、相關專業領域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以及開展安全生產技術諮詢、技術論證、技術推廣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派出機關(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

(四)統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信息化建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還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

第三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防範、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四)構建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編制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完善安全生產誠信體系、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後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包括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廣電和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糧食、體育、旅遊、人民防空、民族和宗教事務、氣象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行業領域管理;

(二)協調解決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後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包括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地震、郵政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發揮綜合協調職能,督促所屬機構按照相應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善後處理工作,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並加強運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共享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對監督檢查的對象、頻次、內容等分別作出規定。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通過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並同時在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登記、督辦、銷號機制,明確整改責任主體、責任期限和督辦部門。

第三十八條建立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防控機制。承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契約約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工作相結合,確定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榮譽表彰等,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組織不少於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

第四十三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置,並於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告知同級公安機關和工會等相關單位,並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二小時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十五條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

市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委託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

第四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四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負責生產管理和指揮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三)依法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四)非法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非法發包和非法承包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五)其他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負有責任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其他單位委託培訓人員未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託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或者承攬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託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31日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確保全全生產形勢穩定的核心,《條例》在總則中予以了明確規定,並在第二章中根據我市實際,對上位法進行了具體細化。一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創新性明確了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在日常管理、督促安全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等方面的職責。同時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出了細化規定,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二是加強生產經營單位風險防範。《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至十七條)。三是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條例》要求列入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結合我市實際,鼓勵其他有關的行業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十九條)。四是加強相關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針對安全生產保障薄弱環節,《條例》規定在生產經營單位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和其他單位委託培訓人員,以及接受承攬作業的單位、個人等,都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同時,《條例》還對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二、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落實政府及部門職責是完善監管體系的重要保障。一是明確政府領導責任。《條例》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納入績效管理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目前,我市各市(縣)區都已設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條例》根據實踐經驗,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相應的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督促、檢查、指導分工監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二十六條)。二是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制。《條例》規定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備,對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具體職責作了規定,進一步增強基層安全監管力量(第五條、第三十二條)。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安全產生執法中既沒有機構也缺少專門人員的問題,《條例》要求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三是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條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著重規定了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並對這些部門作了具體明確,以便於實際操作執行(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四是加強安全風險管控。《條例》要求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安全生產分級分類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建立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防控機制等,以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五是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條例》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榮譽表彰等,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第三十九條)。
三、關於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徑。《條例》明確要求政府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對演練效果應當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以提高應急防範水平(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條例》明確了事故報告程式與時限要求,規定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要及時按照規定處置,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部門則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同時告知同級公安機關和工會等單位,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在二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同時,《條例》還對事故調查主體、組長負責制、事故發生單位確定等作了明確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明確了安全生產的監管體系、監管職責,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具體制度。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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