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勘察設計協會

無錫市勘察設計協會由江蘇省勘察設計協會、無錫市建委同意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於一九九O年。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無錫市勘察設計協會由江蘇省勘察設計協會、無錫市建委同意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於一九九O年。協會成立以來在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及市科協等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在省勘察設計協會的指導下,協會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強化管理,協會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管理逐步完善、協會成立時團體會員僅有41個(其中甲級資質2個,乙級資質11個,丙級資質15個,丁級資質13個)。通過近二十年的發展、現有協會團體會員147個(其中甲級資質46個,乙級資質90個,丙級11個)。在專業方面原來僅有工程地質勘察和建築兩大專業,而目前已有建築裝飾設計,環境工程設計、建築智慧型設計、建築幕牆設計和輕鋼結構工程設計等七大專業。
協會先後於1998—1999年被市民政局評為先進社會團體,2007—2008年被無錫市人民政府評為先進集體單位,並子2009年通過無錫市行業協(商)會規範建設評估小組的考核和現場評估,協會成為首批獲得無錫市AAA級社會團體的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根據國務院1998年9月25日通過,同年10月25日開始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2003年8月15日批准,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特制定無錫市勘察設計協會章程如下: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無錫市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無錫市(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勘察設計行業的社會團體組織,由全市各勘察設計單位自願參加組成並為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會址位於:復興路152號三樓。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行業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發揮溝通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無錫市勘察設計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團體會員,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無錫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的方針、政策,研究探討勘察設計企業改革發展的理論、方針,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為會員單位服務,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第七條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以及參與行業市場準入的規範和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建議和意見,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八條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制訂本行業規範,約束行業行為,提倡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維護行業正當權益和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經營管理和技術合作與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管理、法律的諮詢和幫助;發揮協會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集體運作功能,協助和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護和管理能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逐步提高無錫市勘察設計單位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 組織開展與勘察設計行業有關的業務工作研究、管理與交流活動,聯繫和指導幫助會員單位提高隊伍素質,推動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裝備水平、傳遞科技信息,促進本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推進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組織行業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舉辦技術講座、專題研究、技術討論、信息交流、培訓班等,不斷提高勘察設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交流和推廣勘察設計先進經驗,協助會員單位拓寬業務領域和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根據實際需要,依靠會員單位的條件和優勢,組織開展有關工程、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開發套用與諮詢服務活動。
第十條 受政府委託,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勘察設計質量檢查、勘察設計市場整頓、資格初審、創優評優,以及其它委託工作。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建立網站,組織信息交流,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發展與本行業有關協會(團體)的聯繫,促進相互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引進技術管理人才,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考察外地或國外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 承擔政府、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勘察設計資質的無錫市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外地在我市經批准設立的“分院”及“分公司”形式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包括外地在我市設立的“辦事處”、“聯絡處”)。
2、遵守本協會章程。
3、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採取申請審核登記制,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和各類信息的權利;
4、 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和會員間的合法權益,遵守協會制定的行業自律公約;
3、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向本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工作動態、勘察設計的典型經驗和優異成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在勘察設計行業內的資質被取銷或其營業執照被依法註銷時,其會員資格將自動停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於第二年度的第四季度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名單由各單位和主管部門推薦或自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產生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決定會員大會召開事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職期間內要求辭職或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需該理事單位書面申請或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協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9、審議、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設立專業委員會並指導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審核批准接納會員;協助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工作或在協會職責範圍內對違規會員進行懲戒;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協會業務範圍內工作及其日常事務。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選舉和罷免,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對勘察設計行業有一定管理經驗;
3、熱心協會工作,熟悉行業情況;
4、未受過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法律檔案和對外契約。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或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完成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職責;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行業內評比、表彰活動等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協會主管機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社會有關單位及個人捐贈或捐助;
三、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資助、撥款;
四、本協會對外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等勞務所得;
五、其它合法收入;
本協會對以上經費有支配權。
第四十條 本協會已有和將來所有的資產為協會獨立所有,與各會員單位及協會工作人員個人之間無任何法律關係。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以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如有上述行為應當及時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定期進行會計年審。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面向社會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送主管機關,並報無錫市民政局備案登記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聘請有破產清算人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依照或參照有關法律法規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間組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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