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築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無錫建築行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為無錫最早的行業協會之一,也是我市最大的三大行業之一。目前擁有本地和外地會員單位近300家,約占全市有資質建築企業的近40%,其中全市大部分一、二級資質建築企業均為我協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單位總人數約6萬多人。
協會會員單位覆蓋我市境內外從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諮詢監理、工程監督、混凝土、鋼結構、市政路橋、園林綠化、建築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及建築院校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004年6月,我協會舉行換屆改選,產生第五屆理事會。目前有理事108名、常務理事45名,其中市區、兩市(縣)、錫山、惠山、濱湖和新區的民建設築企業家代表均占三分之二以上,同時代表我市建築行業並有影響的7位民營企業家當選為副會長,其數量之多,在我協會歷史上尚屬首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無錫建築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Wuxi Constru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無錫建築行業協會是無錫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諮詢監理、工程監督、混凝土、鋼結構、市政路橋、園林綠化、建築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及建築院校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自願組成,並經無錫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的精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堅持雙向服務,聯合全市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和不同所有制企業,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並溝通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為推進我市建築行業做大做強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協會受業務主管單位無錫市建設局,登記管理機關無錫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點設在無錫市梁清路338號5樓。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職能和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建議,並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四)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並向江蘇省建設行業協會、中國建築業協會推薦評選;
(五) 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運用法律等多種手段,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 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參與制定或者修訂行業內企業的產品、技術、質量等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行業內產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七)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出具公信證明以及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八)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十)承擔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只吸收單位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在無錫市境內從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諮詢監理、工程監督、混凝土、鋼結構、市政開發、園林綠化、建築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及建築院校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的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需要,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推薦選舉或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建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建議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一定比例。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意見,積極為會員服務;
(八)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九)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聘任;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理事會審議和提名工作人員的人選和聘任;
(四)負責協會會刊等其他刊物;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主要經費來源:會費;企業贊助;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培訓、宣傳等;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市建設局和市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6月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