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概況
無錫市不鏽鋼商會,又稱“無錫市不鏽鋼行業協會”,前身為“無錫市不鏽鋼型材商會”,是由無錫市民政局於2008
年2月20日正式頒發執照,由無錫地區不鏽鋼行業的生產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無錫市不鏽鋼商會接受無錫市發改委、工商聯合會(總商會)、無錫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商會目前已有會員企業300餘家,涵蓋不鏽鋼圓鋼、鋼管、扁鋼、角鋼、板材及配件等領域,吸納了無錫不鏽鋼行業的絕大部分企業。無錫市不鏽鋼商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對商會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的繁榮和發展方面,推進了大量建設性工作和項目,取得了不錯的成績。曾獲得江蘇省“2010年度全省工商聯繫統先進行業商會”榮譽稱號。
商會服務
一、聘請工商、稅務部門領導為商會(協會)顧問,及時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二、積極參與“中國・無錫不鏽鋼指數”編制工作,指數編制工作成立後對無錫不鏽鋼生產和流通產生重大的影響;
三、每年不定時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各種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培訓,為會員企業提供更專業的不鏽鋼人才,提高工作管理素質;
四、組織相關產品展銷會、展覽會等;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配合工商行政部門評選誠信企業,可以免當年的工商檢查);
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八、每年組織4次交流考察,讓會員企業走進自然,體驗不通視角;
九、會同不鏽鋼天地網網站,每周為會員企業提供免費發布的各種不鏽鋼交易信息。
商會制度
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一、本團體名稱為無錫市不鏽鋼商會。
二、本團體是由無錫地區不鏽鋼行業從事不鏽鋼圓鋼、鋼管、扁鋼、角鋼、板材及配件等的生產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三、本團體的一切活動,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資金、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工作方針。
四、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五、本團體接受無錫市發改委、工商聯合會(總商會)、無錫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
六、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無錫市北環路118號東方鋼材城辦公大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努力提高會員素質。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評行檢,規範行業行為,保證行業公平、有序競爭;對違反本團體章程、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行業內違法經營的單位,並取消企業會員資格。
三、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正確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經營管理、市場開拓、對外合作、法律援助登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交流,推動會員間的經濟聯合。信息交流,幫助會員發展經濟,解決困難。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投身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從事不鏽鋼行業並承認本團體章程,具有合法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有關人士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項服務;
3、對本團體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
5、其他按本團體章程應享受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團體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決議;
2、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和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事項;
3、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要求及時提供本團體所需的各類信息、資料和報表;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其他按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五、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六、會員如有違反本團體章程及行規行約,本團體可提出批評、勸告,嚴重違反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二、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本團體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選舉產生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終止事宜;
6、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五、理事會是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六、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理事會成員可在屆中調整。
八、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十、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一、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召開。
十二、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三、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四、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五、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十六、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十七、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十八、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國內外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五、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一、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一、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一、本章程經過2008年3月1日不鏽鋼商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據《無錫市不鏽鋼商會章程》,制訂如下制度:
一、發展會員範圍
1、本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企業(公司)會員。
2、在本市(包括江陰、宜興)從事不鏽鋼型材及配件生產經營的工商界人士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3、發展會員本著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二、入會、退會的程式和要求
(一)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並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2、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
3、辦理入會手續,填好登記表,交二張一寸彩照,發給會員證。
(二)入會要求
1、承認本商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商會的一切規章制度;
2、做到合法經營,依法經營,及時交稅納稅;
3、積極發展經濟,注重效益,起好模範帶頭作用;
4、有本商會會員介紹。
(三)退會程式和要求
1、會員提交書面申請;
2、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在30天內批覆;
3、退會後交回會員證。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
1、違反本商會章程,不遵守本商會規章制度的;
2、無故不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3、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5、會員自己提出退會申請的。
三、內部服務機構
為了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商會特設以下內部機構:
會員發展部、宣傳教育部、接待聯絡部、財務部、後勤部、維權部、協調部、公益部、商務信息部,各部負責人由常務副會長兼任。
為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努力推進本商會工作運行的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則。
一、理事會
理事會是商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後,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一)理事會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情況;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選舉和產生會長、副會長,對會長提名的秘書長、副秘書長進行表決通過;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本會其它事項。
(二)會議組織:
1、理事會由會員企業的負責人出任,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議每年召開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和其它有效形式召開;
3、理事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4、理事會議日期、議程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5、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可以委託副會長主持會議;
6、理事會舉行會議應提前二至三日通知理事會成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臨時通知召集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接到通知後,應妥善安排工作,保證按時出席會議。
二、常務理事會議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處理重要會務工作。
(一)常務理事會職責
1、核查督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籌備召開理事會議,研究決定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日期、議題、審議提交理事會、會員大會討論的檔案;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和各項管理制度,並交理事會確認;
5、研究決定特殊用途和數額較大的費用開支;
6、討論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二)會議組織
1、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2、常務理事會議出席對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要時可臨時邀請其它會員參加;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無故不出席者應給予批評;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給予警告;連續五次缺席,勸其退出常務理事會;
3、常務理事會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4、常務理事會議的日期和議程由會長提出,也可由副會長三人以上聯名提出,會議由會長主持。
三、會議決議、決定的公布和執行
1、每次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均應形成會議決議或決定,予以公布、同時指定或責成專人負責落實;
2、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應有專人負責記錄,並按會議召開次數進行編號,歸檔;
3、以商會名義發出的檔案須由會長簽發,事先向常務理事會通報。
一、據本會章程制訂財務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規範財務管理,嚴格資金的使用,約定財產的保管和流轉程式。
二、商會資金是會員的共同財產,它的使用必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和審查。
三、商會的一切收入(包括現金和財物),都必須納入財務管理。其中會費的收繳標準為:
1、每屆第一年會長單位每年不少於10萬萬元,副會長單位不少於2萬元,理事單位不少於5000元,其他會員單位每年不少於500元。
2、每屆第二、第三年會長單位每年不少於2萬元,副會長單位不少於5000元,理事單位不2000元,其他會員單位每年不少於500元。會員應在當年的11月30日之前,主動向商會交納會費,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作自動退會處理。
四、日常財務管理由分管副會長負責。
五、加強財務賬冊管理。至少設立兩本賬冊,一本是財產登記和流轉賬,一本是資金借貸帳,聘請由專人負責做帳。並協助財務管理。
六、現金必須存放銀行,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為他人擔保。現金和賬冊實行分人管理。
七、財產的保管。
1、商會的固定資產(包括購買和捐贈)必須全部登記在冊,註明購買時間、價格、所在位置、何人保管等。
2、固定資產流轉,必須經分管財務副會長同意,並辦好交接手續,出具留底證明。證明上必須有分管財務副會長以及交接雙方負責人共同簽名。
3、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經理事會同意。
八、資金的收入管理。
1、加強會費收繳,搞好資金安排。理事會每年要進行資金預算,由分管副會長負責嚴格執行。
2、商會收取的資金必須全部交給出納,出納在二個工作日內進帳。由出納報會計,登記在冊,並向出資人出具發票。票據一式三聯,出資人、出納、會計各持一聯。
九、資金的支出管理。
1、資金的使用堅持“量入而出,略有結餘”,“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
2、各種資金支出報銷,均必須取得或填制內容真實、印鑑齊全、用途合理合法的憑證,由當事人填報,部門負責人簽字報會長審批,報銷時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加簽。屬於特殊性和數額較大的開支,由常務理事會集體研究審定,交出納報結。
十、為了加強對財務使用情況的監督,每年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推薦三名副會長臨時組成監督小組,對本年度財務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十一、財務管理情況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每年年度財務情況年終上牆公布。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一、商會辦公地點設在無錫市北環路118號,東方鋼材城四樓,聘用專兼職辦公人員1名。
二、辦公職責是:
1、收閱上級來電、來文及一切與本協會有關的函件,認真做好記錄,及時處理相關事宜,並向協會領導匯報。
2、做好上級機關、兄弟單位代表團來訪的接待和交流工作;
3、接待本會會員來訪,做好來訪記錄,能處理的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想秘書長匯報,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4、積極開展滿足會員需要的活動,主動為本會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5、加強會費收繳、使用的管理,作好財務核算工作,一般按季度向常務理事會報送協會財務報表;
6、做好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7、辦理會員入會手續,發會員證。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要求,做好每一次的會議通知、簽到記錄、會議紀要及會議決議,按會議次數進行編號、歸檔,並起草各類檔案和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告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