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是2009年8月6日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頒布的。

辦法通知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無線電管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規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家無線電事業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年度無線電管理情況表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家無線電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6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家無線電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特指中央財政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並安排用於支持國家無線電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安排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支出預算和監督管理,國家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使用和績效考評。

第四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央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結合無線電管理事業發展實際,編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支預算,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屬於國家資源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或減免。

第八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徵收,無線電頻率(頻譜)資源使用者必須及時、足額上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並納入中央國庫。

第九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別於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無線電頻率(頻譜)資源使用者徵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十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執收工作按照財政部對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三章 資金申請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轉移支付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自身業務職責、工作實施計畫和事業開展需要,於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支出計畫,包括構成基本因素、動態因素、其他因素的各項數據、信息,並抄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計畫進行審核後於當年12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二條 基本因素、動態因素及其他因素的數據等信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同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提出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支出計畫進行匯總,根據當年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入規模、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意見、無線電事業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併兼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支出管理、使用效益及當年需求等綜合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動態因素及其他因素進行審核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下達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預算指標,並抄送國家及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動態因素和其他因素部分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支出實行項目管理。其中,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設施建設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程式要求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同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項目庫,對項目庫中的項目實行滾動管理。

第四章 分 配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轉移支付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按照基本因素、動態因素及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一)基本因素

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含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車輛(含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用車)及無線電管理專用設備(含專業設備和輔助設備)賬面現值等。

(二)動態因素

主要包括:轄區面積及所轄地(市)數目、轄區內無線電台(站)數量、管理設施建設投資需求規劃(含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等。

(三)其他因素

主要包括:國家和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為保障當年轄區內重大活動順利開展而組織實施的無線電重大專項活動、無線電技術設備研究開發和特殊通信保障等。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基本因素、動態因素及其他因素。計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過轉移支付總額的25%,按照房屋及建築物(含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車輛(含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用車)及無線電管理專用設備(含專業設備和輔助設備)現值分別乘以維護係數計算得出。

(二)動態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過轉移支付總額的45%,按照轄區面積及所轄地(市)數目、轄區內無線電台(站)數量、當年管理設施建設投資需求

規劃(含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分別進行排序打分,各項所得分數乘以不同權重係數相加得出各地分數,各地分數相加得出全國總分,然後計算各地所占比重,各地所占比重乘以動態因素部分轉移支付資金總額得出各地動態因素部分應支持金額。

(三)其他因素部分

一般不超過轉移支付總額的30%,根據各地無線電管理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上報的“無線電管理重大專項任務計畫”進行審核,確定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審核下達及撥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主要用於中央本級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建設,無線電技術設備研究開發以及重要無線電監管任務實施。具體包括:

(一)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的建設及其運行、維護;

(二)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的國際、國內協調;

(三)無線電監測、檢測和干擾查找;

(四)無線電應急管理和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

(五)無線電頻譜資源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

(六)無線電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

(七)無線電管理標準規範的制定;

(八)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獎勵;

(九)無線電管理的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

(十)特殊通信保障;

(十一)經財政部批准與無線電管理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使用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主要用於地方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建設,無線電技術設備研究開發以及重要無線電監管任務實施。具體包括:

(一)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的建設及其運行、維護;

(二)無線電頻率的國際、國內協調;

(三)無線電監測、檢測和干擾查找;

(四)無線電應急管理和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

(五)無線電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

(六)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

(七)無線電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和獎勵;

(八)特殊通信保障;

(九)經財政部批准與無線電管理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購置專用設備和軟體,應當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我國自行研製生產的專用設備和軟體。

政府採購目錄及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年度終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編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年度決算,並在規定時限內納入相關部門的部門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批。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同級財政決算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結餘資金,按照同級預算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當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使用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跟蹤問效,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使用管理情況上報財政部。

財政部將不定期組織實施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或委託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機構實施專項核查。

第二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是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或蓄意擠占、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外,將收回當年已下達資金,並相應扣減或取消下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預算指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6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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